三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
中新经纬 2022-01-26 22:13

据央行网站26日消息,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分析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查处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所需的信息。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办法》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保单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指定收款人的账户。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指定收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确认被保险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受益人和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识别并核实实际收款人身份,登记实际收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实际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此外,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或者为客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于客户的资金是信托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交易时,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最终有效控制信托财产的自然人身份,登记其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办法》还明确,金融机构无法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或者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风险情形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违反《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采取或者建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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