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帮助货车司机偷逃通行费38万,长沙一高速公路收费员获刑
湖南高院 2022-01-25 09:40

大货车高速跑长途,一次下来费用比较高。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开始琢磨,怎么才能钻点空子逃点费。

近日,一起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货车司机偷逃高速通行费的案件,在长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谭某红系该湖南省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绕城公路西南段分公司大托收费站的劳务合同制收费员,其职责包括制发高速公路复合通行卡(以下简称CPC通行卡)和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谭某红伙同王某洲(另案处理)共谋,由王某洲负责联系司机并提供车牌号码给谭某红,谭某红利用职务便利,根据提供的货车信息,制作货车从大托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的虚假CPC通行卡。然后驾驶自己名下小车到京珠高速长沙服务区(西)或昭山服务区与事先联系好的司机换卡。司机再使用伪造的CPC通行卡驶出高速,达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

法院判决

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红共制作虚假入口的CPC通行卡142次,帮助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385595.49元。2021年7月,谭某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被害单位退缴7029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谭某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扣押在案的OPPO黑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沙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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