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上海期货交易所1月20日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商品互换业务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商品互换业务是指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就一定数量的商品,以固定价格计算的款项交换按照浮动价格计算的款项的交易形式。商品互换业务市场参与主体包括交易商、介绍业务商、结算商、指定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其中,交易商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为其设立做市商市场,并负责组织该做市商市场的交易,为二级交易商提供报价服务。结算商分为代理结算商和自营结算商,代理结算商可以参与交易所集中结算的代理结算业务,自营结算商可以参与交易所集中结算的自营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级交易商可以申请自营结算商资格进行自营结算,也可以通过代理结算商代理结算;二级交易商应当委托代理结算商代理结算。《管理办法》还引入了介绍业务商,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并对指定存管银行等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商品互换涉及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违约违规处理、异常情况和信息管理等业务环节。交易业务方面,双方交易商根据交易所确定的商品互换协议模板,可以采用挂牌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达成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市场分为机构间市场和做市商市场,其中,机构间市场是指仅允许一级交易商相互之间进行交易的市场;做市商市场是指交易所核准的具有做市资格的一级交易商为与其相关的二级交易商提供做市服务的市场。结算业务方面,商品互换业务实行集中结算制度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商进行结算,代理结算商对委托其代理结算的交易商进行结算。代理结算商对代理结算的相关交易保证履约。结算业务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另外,商品互换业务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风险管理方面,商品互换业务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以及强制结算、结算担保金等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强制结算是指交易所为防范风险,在强行平仓无法执行以及交存的有价证券无法覆盖全部亏损时,将商品互换协议按一定规则提前终止并完成资金划付的措施。结算担保金是结算商参与商品互换集中结算业务时向交易所交纳的现金资产,是交易所集中结算业务风险准备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弥补结算商违约时保证金不足而产生的损失。
下一步,上期所将尽快上线商品互换业务,通过推出互换协议模板、引入结算商、搭建交易市场、提供集中结算等业务创新,进一步满足实体企业多元化、个性化的风险管理需要,深化期货与现货结合,促进场内与场外聚合,建立多层次大宗商品市场体系,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记者 宋薇萍)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