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一场火灾6人殒命 家属起诉物业和消防索赔160余万一审宣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17 15:47

两年前的一场火灾,对重庆涪陵的刘先生来说,成为他人生一场无法去除的噩梦,他的父亲、妻子、儿子儿媳、孙子孙女共6口人在火灾中不幸丧生。家属认为小区消火栓没水以及消防车里缺水等延误扑救,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1月17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刘先生处了解到,该案一审被判驳回起诉,家属已经上诉。

一场火灾6人死亡 四代同堂变成母子相依为命

2019年12月30日6时40分许,重庆涪陵区马鞍街道踏水桥小区一居民楼12层发生火灾。涪陵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7时55分明火扑灭。事故造成6人死亡。

一场火灾夺去6位亲人的生命,对刘先生来说,天塌了,其乐融融的四代同堂,只剩下了他和80多岁的老母亲相依为命。事发后,刘先生因为受打击太大,一度不吃饭不说话。

2020年1月1日,重庆涪陵殡仪馆共有十几间告别厅,刘先生的亲人占了其中的四间。一间是他的父亲,一间是他的妻子,一间是他的儿子儿媳,一间是他的孙子孙女。

火化后,他把亲人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火灾当天,刘先生在贵州工地工作,母亲在医院治病,两个人因此逃过一劫。

媒体报道了事发当天的火灾情况,也提出了关于消防设施、消防扑救方面的状态。由于认为小区物业和消防部门在火灾扑救中的设施存在瑕疵,刘先生将重庆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仕物业)、第三人涪陵区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涪陵消防)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由被告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163万余元,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家属:消火栓没水消防车未装水 两单位延误救援时机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30日6时40分,居住地的房屋发生火灾,随后涪陵消防赶到现场,可因消防车未装水无法进行抢险作业。在这种情况下,消防人员打开小区内的消防设施(消火栓)接水灭火时,发现小区消火栓无水供应灭火。之后,雅仕物业才现场对消火栓进行注水修复,经过约40分钟才能正常使用。

消火栓注水后,涪陵消防进行了救火抢险作业。持续到2019年12月30日8时10分,面积为139平方米的房屋火势才被扑灭。由于被告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导致消火栓在紧急救援的情况下无水供应,延误了最佳抢救机会,造成6人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直接财产损失60余万元。火灾事故发生后,2020年2月12日,涪陵消防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为原告家客厅麻将机电路故障所致。

虽然家中起火具有偶然性,但被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消火栓保持时刻有水状态,是应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合同义务。物业的消极行为,导致了原告损失的扩大。第三人涪陵消防作为专业救援机构,使用灭火的消防车辆应时刻处于待命状态并备齐设施设备,可到现场后,消防车不能正常作业,任由火势发展,也没有采用积极破门等抢救措施,以致原告的六位亲人丧身火海。

被告和第三人的消极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重大损失,除原告本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外,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在本次火灾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已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消防: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雅仕物业辩称:已按约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消火栓没水的情形。被告与该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之间没有联系。火灾事故是由于麻将机的线路故障所致,原告主张造成其损失扩大的原因是被告管理的消火栓没有水和第三人怠于行使职权共同所致,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第三人涪陵消防称:其不是此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消防救援不是因合同关系产生的行为,也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民事和行政可诉性。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并无相牵连的法律关系,处理结果与第三人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涪陵消防系专业的消防救援,不存在过错和迟延,不应向原告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的补充责任。

涪陵消防称,2020年12月30日早上6时45分接到报警后,于6时55分抵达,消防员徒步前往现场,一组消防员乘坐消防电梯到11层,很快来到12层,立即使用无齿锯破拆房门救人,7时03分房门被破,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没采取破门抢救措施。破门后,消防员首先使用11层的室内消火栓中的水进行灭火,破门所用水是没有间断的,使用室内消防水3分钟左右,水枪阵地已经建立,随即使用两支连接到消防车的水进行灭火作业,中间无间断。7时35分左右,火势基本扑灭,不存在原告所称经过40分钟才救火抢险。从接警到出警以及灭火总共40分钟,从破门到灭火只有半小时。当天确实有市政车辆前往作为备用水源,但是市政车辆抵达时间为早上7时54分,到达时,火势已经扑灭,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消防车没有水的情况。

如果赶到现场消防车无水,市政车辆也未供水的情况下,很难在半小时内把火扑灭,原告的损失,起因系室内起火所致。涪陵消防在本次灭火行动中不存在故意、过失,更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家属称已经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第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小区事发房屋发生的火灾,系使用11楼消火栓和消防车内的水将其扑灭。消防员在小区草坪上打开的不是消火栓,而是消火水泵接合器,该消火水泵接合器是向其内送水加压,而不是从消火水泵接合器内向外供水。对于原告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该小区12楼消火栓内无水,因参与救援的群众非消防专业人员,结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词,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未尽到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未尽物业服务中管理好消防设施设备,因无水及时救援导致原告损失扩大,因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根据涪陵消防提供的证人证词,市政洒水车根本未供水给消防车,而且到现场时,火势已基本扑灭。根据第三人(涪陵消防)提供的救援资料,涪陵消防不存在消极灭火行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不具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任何民事合同关系,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家属刘先生称,对此案已经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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