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被冒用身份背了四次盗窃记录,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上游新闻 2022-01-06 15:00

2021年4月8日,在吉林打工的安徽人程义元买早餐的时候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向银行询问后得知,其银行卡因未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被法院冻结。

“我没有犯罪,为啥要支付赔偿?”4天后,程义元从吉林返回合肥,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法院)询问得知,自己身上竟然背负了4次盗窃犯罪。

“法院说是实际犯罪人程罗根冒用了我的身份。银行卡被解冻后,2021年12月出具了两份无罪记录。随后我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1月4日,程义元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

针对此事,合肥高新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以对外电话不接听来电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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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冒用近20年村里人说他不是好人

1982年出生的程义元是安徽省安庆桐城市金神镇人。2021年4月8日,程义元在使用微信支付买早餐时,发现银行卡无法支付。“我绑定的是一张建行卡,银行说我的卡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冻结。我又没有犯罪,凭啥冻结我的银行卡?”程义元说,为了搞清楚真相,他赶忙从打工地吉林返回安徽。

找到合肥高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后,经查询发现,在案信息尽管使用了程义元的个人信息,但照片却不是程义元本人。“实际犯罪人叫程罗根,比我大几岁,我们是一个村的,小时候见过,至少有20多年没联系了。”程义元说,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也很吃惊,而程罗根四次因盗窃、涉黑获刑均使用的是程义元的个人信息。

程义元回忆,2004年时,他收到了一份刑事判决书,那时只有20多岁,没有文化,也没有社会经验,当时感觉是诈骗手法,也就没有在意。“但是,我在村里谈对象,周围人都议论我不是好人,说我在外面干坏事,谈了几个对象都吹了,后来我就外出打工了。有时一年都不回一次家,因我父亲去世得早,大伯平时对我很关心。我外出打工期间,好几次接到大伯的电话,大伯说他听到别人说我在合肥偷东西被抓起来了,听到我的声音才放心。”程义元怀疑,从2004年起,程罗根就在冒用他的身份信息,至于为何冒用,程义元表示自己也不清楚,也联系不上程罗根。

在当今社会广泛应用大数据的背景下,程义元“背着”盗窃的案底一直在外工作,是否受到影响?程义元说,除了村里人对他议论纷纷,给他名誉带来很大损害外,外出打工期间没有受到影响,如果不是银行卡被冻结,他还被蒙在鼓里。

出具无罪证明后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

在向合肥高新区法院的询问中,程义元得知,程罗根2004年至2016年间分别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和合肥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刑。在程义元的多次要求下,2021年12月6日和12月20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和蜀山区法院分别为程义元出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程义元称,在此期间,他还以合肥高新区法院刑事判决错误导致他财产损失、产生严重心理压力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合肥高新区法院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据合肥高新区法院(2021)皖0191法陪1号《决定书》显示,该院查明,程罗根曾于2014年犯盗窃等罪被刑事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程罗根冒用程义元的身份信息做有罪供述,后被公诉机关起诉至该院。2014年5月20日,该院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程义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同时责令程义元退赔。

2016年,程罗根再次犯盗窃罪,仍以程义元的身份信息做有罪供述。2016年12月8日,该院作出(2016)皖019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程义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并责令程义元退赔被害人1096元,追缴违法所得400元,上缴国库。

其后,合肥高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将(2016)皖0191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中的罚金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案号为(2021)皖0191执1305号。2021年4月6日该院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8日冻结程义元名下银行存款8496元,实际冻结45.43元。当月,程义元发现自己两张银行卡被冻结,遂向银行查询账户被冻结原因,得知账户系被该院冻结后,程义元从外地赶回老家,经向当地派出所查询,才得知自己被程罗根冒用身份信息两次被该院作出有罪判决。

程义元遂于2021年4月向该院反映情况,该院刑庭经查证属实后当即通知该院执行局解除对程义元账户的冻结,该院执行局于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先后解除了对程义元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时,该院刑庭分别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裁定书与(2016)皖0191刑初389号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程义元身份信息更正为程罗根。

程义元认为因该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了多年罪犯身份,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了严重心理压力,已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故向该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该院赔偿其为处理此事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共计10万元。

合肥高新区法院认为,因程义元人身权未受到侵犯,且该院执行局于2021年4月8日将程义元银行账户冻结后,于2021年4月22日、4月25日即解除了对程义元银行账户的冻结,该院的执行行为未对其财产造成损失。故程义元以该院刑事判决书将其错列为被告人,导致其为处理此事而产生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而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规定的情形,经该院国家赔偿小组讨论,驳回程义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申请复议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维持合肥高新区法院决定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律师称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恢复名誉

“现在想想这么多年,村里人对我说三道四,就是因为被程罗根冒用了身份,而且,我不愿意回家也与这件事有关,只是那时候不知道其中的原因。”程义元称,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和高新区法院这两个法院多次把他作为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存在公检法办案人严重的渎职犯罪,他希望有关部门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月4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办理程义元案的合肥高新区法院刘姓法官,其电话始终无法接通,且合肥高新区法院网站公布的多个电话也均无法接通,经多次查询,上游新闻记者拨通了合肥高新区法院一部对外诉讼服务电话,其工作人员尚未待记者说话,就以该对外电话不接听外来电话为由挂断,再次拨打表明采访意图后,该工作人员继续挂断电话,此后该电话便提示正在通话中。而该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也始终无人应答。

对于此事,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认为,这种案件发生在信息化、大数据网络、身份信息公检法等部门共享的大环境下,让人难以理解,反映出该院相关办案人员的随意性。

连大有律师表示,首先,该案经过公检法三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认真核对所谓的“程义元”是否在外表、身份证、指纹与真正的被告人程罗根信息相符合,都不会出现此种闹剧。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在拘留、逮捕后要通知被告人的近亲属。所谓的“程义元”是否提供了近亲属信息,公安机关是否通知了“程义元”的近亲属。此时也能识别出真假“程义元”。

另外,假的程义元被判刑,真的程义元在外边正常使用身份证等信息时,也会被公安机关的系统所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由逮捕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同时,也会通知犯罪嫌疑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在监狱执行的,将户口迁入监狱所在地后,也应立即向监狱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这些部门本也应对身份信息进行审核。

连大有律师称,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均明确提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个刑事追究显然包括刑事罚款、附带民事责任。同时,国家也建立健全了审判人员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对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枉法裁判的,应依照有关审判工作纪律和法律的规定追究责任。没有依法核实被告人身份也属于违反审判工作纪律或者枉法的情形。监察部门应启动对审判人员、检察院和侦查机关人员的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而且,《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程义元因错误的判决造成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恢复名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司法的公正也要靠对违法办案人的严惩来实现。法律人如果没有对法律和权力的敬畏则无法办出公平、公正的案件。”连大有律师说。

对于后续是否会继续追责的问题,程义元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会对此事追责到底。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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