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型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聚焦 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
另外, 征求意见稿明确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 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记者 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