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北京一市民胡同内私装摄像头 法院: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其拆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3 16:22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2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三中院对一起由私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安装将特定人员通行使用的胡同纳入摄录范围的摄像头、摄录留存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甲、乙系邻居,乙房后有一条胡同,该胡同系甲出入的唯一通道。乙在其房后安装了摄像头,摄像头的摄录范围为乙房后的整个胡同(拍摄不到甲的大门),该胡同由甲与另一邻户共同使用。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拆除摄像头及线路。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本案中,乙安装的摄像头虽未直摄甲的大门及院内,但摄录范围包括甲门口在内的整条胡同,该胡同由甲与另一邻户共同使用,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胡同通行使用人员更为具体特定,甲及其家人或亲友出入胡同的相关信息,作为个人信息可能被乙摄录留存。乙出于个人利益,未经甲同意,摄录留存甲的个人信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甲要求乙拆除摄像头之诉求应予支持。故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乙拆除涉案摄像头及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法院提醒,摄像头装得好,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向作用;而装得不好,则极易诱发隐私权侵权和个人信息侵权风险,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在其居住环境周围安装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性而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摄录留存包含他人个人信息的视听资料。在确有必要安装监控设备以保障自身及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如摄录范围超出自家区域,应征得邻居同意,以免影响邻里间的信任和睦,陷入侵权纠纷。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应增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若发现侵权行为,可与行为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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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王婧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涛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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