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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快办、速办、暖心办 北京西城法院多措并举执行涉民生案件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2 16:43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如何在执行工作中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路?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22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涉民生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4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介绍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善用执行措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

举措

对执行案件精细分类 高效兑现当事人权利

“西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健全完善执行长效机制,提升执行案件办理质效,以服务民生实事‘小切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大问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爱民‘温度’、为民‘速度’。”据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汪琦介绍,西城法院紧密围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对执行案件精细分类,涉民生案件快办、速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办、细办,批量化、类型化案件集约办。同时,加强优化执行团队人员配置,设立复查岗专门接待办理执行法官退休、离职、转岗后遗留案件,设立案款专管员专人督办案款发放工作进度,高效兑现当事人期盼的权利。

“在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需要得到保障。”汪琦强调,在执行财产处置过程中,西城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先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冻措施,结合扣押财产性质、类型妥善保管扣押财产,避免扣押财产损坏贬值。

案例

街坊邻里应包容 居住权利均保障

西城区某胡同大院内有直管公房九间,私房六间,直管公房的管理单位为某房管所。四位承租人与该房管所分别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了前述九间公房。因九间公房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要求某房管所对其管理的公房履行修缮义务,安排对房屋进行翻建,就房屋翻建问题承租人与某房管所未达成一致意见,四位承租人分别提起诉讼,将某房管所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某房管所翻修其直管公房。

法院判决后,因某房管所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没有主动履行公房的翻修义务,四名承租人依据生效判决分别申请执行。某房管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表示自愿履行翻建房屋的义务。在某房管所准备翻建施工时,院落内六间私房的产权人提出,翻修公房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同意房管所开启翻修工程,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目前案件已经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执行中出现案外人主张权利,且权利待定的情况,为防止执行造成案外人权利受损,法院决定案件暂时停止执行。案件停止执行面临的另一问题是四名承租人、四个家庭将继续居住在应翻建的公房内,存在安全隐患。面临此种困境,法院适时启动和解程序,组织某房管所与四名承租人多次协商,提请所在街道参与综合协调,四名承租人最终与某房管所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房管所按月支付承租人房屋租金,临时解决居住问题,直至公房具备翻修房屋的条件。

案件和解后,法院持续关注案外人诉讼进展,在某房管所向本院提供案外人诉讼审理结果,证明案外人诉讼被驳回,原执行案件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将案件恢复执行。

在法院的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属地公安的通力配合下,经过两个月的施工,2021年9月九间公房已经全部翻修完毕,公房使用人欢喜回迁。

北京西城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一团队副团队长黄建平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西城区部分平房院内私产房与直管公房并存,且正式产权房屋与自建违章建筑同在。西城法院受理的腾房、拆违类案件中,大多案件的执行均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益。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法官注重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化解矛盾,努力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解决困扰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此,法院倡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并理解彼此的合法权益,以包容的心态积极化解纠纷,妥善处理矛盾,从而营造和谐、健康的邻里关系。

迅速反应化解纠纷 高效执行凸显善意

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向物业公司租赁房屋用于开办饭馆。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王某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保全冻结了物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以其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为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物业公司互负给付义务,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60万余元。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由于物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限额为300万元,高于法院的判决金额,为避免经营受到影响,物业公司向法院拨打12368电话求助。

法院12368平台接到物业公司诉求后,第一时间向执行局转交被执行人诉求。执行局立即指派执行法官联系王某,指导王某通过网上立案方式提交了执行立案材料,协调立案庭立案、移转相关材料,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马上解除账户冻结,使物业公司摆脱困境;扣划案款及时发还,兑现申请人王某权利。该案从执行立案到案款发还,仅用时4天。物业公司成功 “解套”,王某顺利收到回款,双方都对西城法院的快速反应、急人所急表达感谢。

黄建平表示,执行案件的高效办理,不仅体现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一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查控处置,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也体现在第一时间解除变更执行措施,减少强制执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不利影响。本案的执行,关乎物业公司能否为小区居民提供正常的物业服务。法院收到人民群众诉求后 

迅速反应,第一时间联络双方当事人调处矛盾,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案结事了。通过执行措施切实体现善意执行,保障民生,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医患纠纷引争议 高效执行保民生

张某、邸某因病分别在西城区两家医院就诊、住院并接受了手术。张某经微创手术后症状并未减轻,疼痛面积反而增加,只能接受二次手术,术后因并发症导致体重在短时间内下降30余斤。邸某在手术中被植入塑料支架,但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告知患者应在一定期限内取出支架,导致邸某在较长时间里持续不适。二人分别在法院起诉两家医院,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家医院在两起案件中均存在一定过失,判决两家医院分别赔偿患者一定金额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二人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收案后,经研判认为前述两起案件被执行人均为医疗机构,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法院在执行涉及医疗机构的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精神践行善意执行理念,绝不能因为强制措施,对医院的正常诊疗工作造成影响。案涉医患纠纷,事关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两家医院联系释法明理,两家医院收到法院通知后,按时将案款汇入了法院指定账户。案款到账后,执行法官在一个工作日内即办理完毕案款发还手续,将案款汇入患者账户。两起案件从立案执行到执行完毕不足两周。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法官的高效工作均表示由衷感谢。

黄建平表示,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执行效率,西城法院在执行涉民生案件过程中,如遇案由、案情相似或当事人性质雷同的情形,会抽调精干力量集约办理相应案件。同时,西城区下辖多家知名医疗机构,为快速办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让患者尽早收到赔付款项,法院已与多家医疗机构联合建立了执行案件负责人联络台账,方便执行局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协调医疗机构办理案款汇款手续,为患者解决实际困难,弥合患者心理创伤。

劳动者薪资应及时付清 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担责

薛某等七人是某科技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向员工发放薪资,薛某等人在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薛某等人与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工资。某科技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李某全程参与了调解,并在七份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之后,某科技公司未履行调解协议,薛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在调解书生效后,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届满前,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成为王某,而王某作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多家法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某有限公司,李某在某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4.5%。薛某等人提出申请,要求对某科技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针对申请人的限高申请,执行部门组成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虽然李某已不是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全程参与了案件调解,对于偿还工资的数额、期限签字确认,李某对本案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最终法院决定对李某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黄建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据此,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除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单位实际控制人均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本案中,虽然李某已不是该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该科技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点,在调解书出具之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且李某全程参与了案件的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因此,李某应对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李某虽然不是该科技公司的股东,但是其控股的公司,是该科技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李某应是该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法院对李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在此,法院作出提示,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原有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可行。如法院认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则相应人员亦会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建议

被执行人故意逃避责任 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贾秋春副局长介绍,西城法院在受理涉民生执行案件后,会结合案由、当事人信息、案件性质、疑难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形,抽调精干力量迅速办理,确保案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推进。但执行是否能够执行到位,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此,西城法院建议: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尽量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联系方式,便于法院查人找物。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信息准确的财产报告清单,尊重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自觉履行义务,切莫有逃避执行的幻想。如法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将追加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将对实施规避行为的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然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法院在强制执行中采取的重要执行措施。据了解,西城法院2021年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40例,限制高消费19642人次。大量被执行人慑于限高、失信惩戒,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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