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给嫌犯戴戒具致其跳楼身亡,两公职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正观新闻 2021-12-22 11:40

黑龙江两名公职人员曲某、侯某,因在执行看管任务过程中未及时给嫌犯王某戴戒具,导致王某跳楼自杀身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件判决书,曲某、侯某被判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王某因感情纠纷在鹤岗市绥滨县将王玉晶杀害,后王某自杀未遂受伤,被送往绥滨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绥滨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并抽调干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执行看管任务。同年11月6日17时许,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被告人曲某与巡特警大队辅警被告人侯某在对王某执行看管任务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王某如厕后自由活动期间未给王某戴上戒具,曲某擅自让侯某离岗外出吃饭。王某趁曲某单独看管时跳到病房窗台上,打开窗户跳楼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高坠致下腔静脉根部、肝脏及脾脏破裂出血死亡。案发后,案发后,被告人曲某补偿王某家属人民币250000元,取得王某家属谅解。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曲某、侯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看管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曲某、侯某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能够认罪认罚,被告人曲某主动补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曲某、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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