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兑换10万“美元”竟全是假币!这起出售、运输假币案开庭
上海检察 2021-12-19 20:00

兑换外币不去银行,朋友介绍“汇率优惠”私下兑换现金交易,10万“美元”全是假钞。

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出售、运输假币案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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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旬,被告人邢某某从被告人金某某处取得美元假币并运至上海市伺机出售,后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余4人(均另行处理)等层层介绍,联系到欲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被害人黄某某。

2021年3月25日,邢某某及李某某携带美元假币至约定的本市嘉定区某茶馆内,以略低于市场汇率的价格,将总面额10万美元的纸币出售给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当场支付现金人民币55万余元,邢某某、李某某拿到该钱款并分配后各自离开。同日稍晚,被告人金某某将总面额约30万美元的纸币运至本市交给邢某某伺机出售,并从邢某某处收取人民币16.5万元。邢某某将取得的美元纸币藏匿于李某某住处或随身携带。

2021年4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分别抓获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及李某某,并从金某某所驾车辆内查获美元纸币5700余张、从邢某某所驾车辆内查获美元纸币1000余张,从李某某住处查获美元纸币1900张,合计面额86万余美元。经鉴别,上述查获的美元纸币及被害人黄某某购得的美元纸币均为假币。

2021年8月18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对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提起公诉。

焦点一:关于案件定性,是诈骗罪还是出售、运输假币罪?

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伙同另案被告人李某某,将假美元出售于黄某某。由于黄某某是基于购买真美元的意图购买该批“美元”,并最终造成财产的损失,此时客观行为具有了诈骗罪的外观,因此该案应定出售、运输假币罪抑或诈骗罪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两名被告人基于出售假币的故意(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将假美元交由另案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交易,李某某则以接近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假美元”出售给黄某某,而李某某又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向黄某某提示所售卖“美元”为假币,致使黄某某基于购买真美元的意识购买该批假币,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李某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实行过限的行为,由于本案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没有参与诈骗(隐瞒真相)的意识,因此不需要对李某某实施的诈骗行为负责,故金某某、邢某某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

焦点二: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之间是否区分主从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本案中金某某仅作为假币的供应商,后续其未参与贩卖,且牟利更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低于邢某某。

公诉人认为主从犯的区分,应从犯意的提起、行为的实施、结果的分配等多个维度进行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经事先商议,由金某某提供美元假币,邢某某需找买家伺机交易,并与金某某分配违法所得。其中金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交易过程中也始终通过邢某某了解交易的情况,及时提供假币支持交易,并且最终获利方面也基本相当。从这些角度来看,金某某、邢某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基本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焦点三:本案中查获的其他尚未出售的假币,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除已交易的假币外,公安机关还分别从金某某、邢某某处扣押部分假币,该部分假币是否计入犯罪数额成为本案的另一个焦点。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0条均规定,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外,在行为人住所或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故对于公安机关另行查获的假币,均应计入犯罪数额中。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表示,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杠杆,与民生息息相关。今天的庭审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本案中的假美元可以认定为“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170条至173条语境下的“货币”一般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本案中涉及的美元假币均为2003版的纸币,对应的真币属于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是否应当区分主从犯是争议焦点之一。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具体承担了提供假币货源的角色,针对涉案各宗假币发挥了运输、出售等不同环节的作用,且在最终获利方面与被告人邢某某也基本相当,因此金某某、邢某某二人均系全程参与假币交易的核心人员,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

此次“公诉现场”活动通过个案向社会公众进行了深刻的普法宣传,引导民众积极防范假币侵害,起到警示教育、以案释法的良好社会效果。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寿志坚解释,今天的庭审争议焦点相对集中,公诉人指控有力、答辩具有针对性,展现了公诉人的风采,庭审效果良好。我们看到,本起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虽然本案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是对本案两名被告人量刑建议是十年以上,公诉人的讯问还是比较详细的,紧紧围绕出售、运输犯罪认定的要件进行讯问,庭审讯问效果比较好。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邢某某实际上同时构成出售、运输假币罪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出售、运输假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构成购买假币罪,购买假币的行为与出售、运输假币一般以上下游之间对合犯的形式出现。但在本案中,被害人黄某某仅以略低于流通汇率的标准兑换美元,从客观上看其行为虽属于违法交易,其主观上认为购买的是真币,不具有购买假币的犯罪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被害人有明知是假币仍继续购买的主观故意,故本案将黄某某认定为被害人,而非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也希望需要兑换外汇的公民请到国家规定的银行进行兑换,不要为了贪图所谓的汇率优惠,通过非法途径进行交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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