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出炉,5个月后执行
澎湃新闻 2021-12-17 21:02

理财新规又一配套性文件发布。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自发布之日起5个月后执行。

《办法》共七章45条,分别为总则、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办法》所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根据《办法》,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在投资交易管理上,《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

具体而言,《办法》指出,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在综合评估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制定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与此同时,理财公司应当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

理财公司还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

根据《办法》,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一)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办法》还要求,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不受前款比例限制。

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办法》明确,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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