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迎来放开。
12月10日,银保监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管理规定》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基础上形成。
在明确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具体要求外,《管理规定》在保险资管公司股权监管上打开闸门:一方面将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另一方面将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
股权结构要求放开
《管理规定》在保险资管公司股权结构监管方面进行了调整。
在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了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
此前,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曾对外发布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的举措,而为了落实这一政策,《管理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目前,在31家保险资管公司中,有4家为合资背景,分别为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中信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已有外商独资保险公司诞生:友邦分改子获批,成为国内首家外商独资寿险公司;11月17日,中德安联人寿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批复文件,批准中信信托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中德安联人寿49%股权转让给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后,公司将成为国内第二家外商独资寿险公司即将正式诞生。
此外,《管理规定》还表示,将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了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具体来看,《管理规定》新增了公司治理专门章节。上述负责人表示,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要求、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风险管理也将作为专门章节,《管理规定》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增补。
此外,在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