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显示,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存在虚假记载。
告知书显示,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告知书显示,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涉嫌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时任项目负责人孙彦飞、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刘延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婧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国海证券表示,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海证券官网信息显示,国海证券成立于1988年,前身为广西证券公司,是国内首批设立也是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唯一一家证券公司。2001年,增资扩股并更名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借壳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股票代码:000750),成为国内第16家上市证券公司和广西唯一的本土上市金融机构。
Wind数据显示,12月2日,国海证券收盘涨0.25%报3.95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