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7号)日前印发。
通知显示,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台港澳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等便利措施。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异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实施,使广州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就业全体,形成参与门槛低、缴存灵活、使用便捷、权益有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广大缴存人群能够享受到制度红利。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和“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要求,有助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