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的张女士在14岁儿子的床头储物盒里发现了一堆疑似“计生用品”的盒子,张女士仔细一看,里面装的竟是一种“恶搞糖果”。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有几十家店铺将零食包装成恶搞礼物,这些零食的售价在几块钱到十几块钱不等,大部分是以“礼盒装”形式售卖,美其名曰“整蛊、恶搞”,(11月29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网红”零食作为休闲美食的代表,被越来越多年轻人接受和喜爱。其中,“恶搞零食”占据不少网红零食店货架的“C位”,在电商平台也是销量可观。“恶搞零食”里面装的其实是普通的水果糖、奶片等,但由于名称幽默风趣,蕴含调侃生活,自嘲取乐元素,获得不少人的追捧。
但相比之下,一些“恶搞零食”拿无知当有趣,“玩梗”玩过了界。诸如一些青少年购买的“套套糖”“套套巧克力”等“恶搞零食”,不仅在包装上模仿情趣用品,而且在包装上赫然印着“延时”“持久”等字样,令家长尴尬之余,更不免担忧。此外,一些校门口小商店售卖的“艳遇神丹” “逢赌必赢丸”等,也很容易给青少年身心带来负面影响。
“恶搞零食”涉嫌一系列违规行为。首先,《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恶搞零食”宣扬的是软色情,极具诱惑性与腐蚀性,不仅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于青少年的危害也极大。
其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于食品名称有专门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一些“恶搞零食”的名称显然无法反映出食品真实属性,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而许多厂家为了吸引眼球、增加销量,将“恶搞零食”的包装故意模仿一些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的外观设计,直接侵犯了相关企业的权益。
此外,根据《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然而,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网红零食店开展专项突击检查中发现,有8种、181件“恶搞零食”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信息等标签标识和成分配料表。
网红食品绝不能沦为三无产品的“遮羞布”,“玩梗”也不能成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免罚牌”。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当下市场上的“恶搞零食”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涉及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引导其守法诚信经营,不能挑战公序良俗,逾越法律底线。
文/张涛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