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弹窗等广告不得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此外,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没有关闭标志或者需要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不得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定位;不得实现单个广告的关闭,须经两次以上点击;不得在浏览同一页面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不得有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