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本是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的利剑,然而有些不法之徒唯利是图,试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合法的诉讼手段将非法的事情合法化,跟法律耍起小聪明,最终落得人财两空不说,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近日,云南寻甸县的白某弄虚作假,持有虚假借条和虚构的流水凭证,试图通过诉讼获取他人300万元。寻甸县人民法院发现后,立即撤销案件并对其处以重罚。
案情:
虚构转账痕迹提起虚假诉讼
白某借用第三人的银行账户,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形成借款给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0万元的痕迹。在此期间,该公司实际未对其账户中的款项进行处分,白某农业银行账户向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账户的转账,属于制造资金已交付的虚假事实。
双方虽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白某明知自己未实际出借款项给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仍以原告身份到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恶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给予白某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释法:
虚假诉讼将追究刑责
该案的承办法官指出,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根本,也是每个人融入社会的通行证,一个笃守诺言、言出必行的人,无论走到哪里都能赢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就会处处碰壁,做任何事情都寸步难行,甚至无处安身立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捏造案件申请执行及申请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在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规避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的行为,将毫不姑息,立即处以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