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采石矿,宁波一企业及企业主被诉后共担生态赔偿两千余万
澎湃新闻 2021-11-11 11:36

浙江宁波一采石场过度开采石矿破坏生态,被检方提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经法院调解,企业及企业主共同承担对非法采矿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并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修复,逾期不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承担275万余元费用。

2008年1月1日,宁波海曙某采石场负责人陈某取得某村集中开采区的石矿采矿权,可采资源总量3090万吨。但在采矿过程中,陈某指挥采石场工作人员采取爆破后以镐头机、挖机挖掘的方式在矿区多个区块超范围或越界非法开采石矿,非法开采量多达54.79万立方米136.96万吨,获利2221万余元。陈某还采用施工垃圾回填方式隐瞒非法开采行为,致使其违法行为多年未被发现。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侵害生态环境,造成山体坍塌危险。

今年9月9日,宁波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海曙某采石场、陈某对非法采矿获取的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自行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不合格的,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余元,同时承担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7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围绕陈某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经批准但未开采的部分是否应予以扣除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并均作了最后陈述。最终,被告海曙某采石场、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会积极督促采石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在宁波中院主持下,宁波市检察院与两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共同承担对非法采矿石料价值222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该款项已被象山县公安局扣押,待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依法扣划;两被告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自行对生态环境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75万余元;两被告承担生态修复方案鉴定费用7000元(已当庭履行)。该调解协议将由宁波中院确认并履行相关法定公告程序后生效,此后相关部门将监督执行生态修复情况。(首席记者 葛熔金)

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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