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某、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并在杭州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2018年初,杨某和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专业饲养条件的情况下,先通过互联网获取陆龟出售信息,继而陆续购买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辐纹陆龟、附录II的苏卡达陆龟等各类陆龟共计300余只,后通过网络平台将其中200余只陆龟出售并邮寄至全国20余个省市地区。期间,20余只陆龟分别在收购、出售后死亡。
2020年10月10日,萧山检察院以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罪名于2021年3月1日起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对杨某和徐某提起公诉,萧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徐某通过互联网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致使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依法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院指定的杭州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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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黄安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