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总则、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2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原保监会于2005年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此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试行办法》的时间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
所谓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2009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现金价值、准备金的风险边际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开始实施的偿二代监管制度中关于非寿险准备金的口径与《2号解释》的规定一致。
此次《办法》则将非寿险准备金评估规则与会计准则、偿二代监管制度协调一致。《办法》明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办法》增加了内控管理规定,督促保险公司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工作相关制度。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准备金管理中应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准备金评估所需数据的质量管理、建立并完善准备金评估信息系统、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按照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总公司不直接经营业务的,不得在总公司本级留存准备金。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保险公司总精算师负责准备金评估工作,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精算意见,并应当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患。
《办法》还依据《保险法》对非寿险准备金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明确。比如,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在此前的《试行办法》中,原保监会明确了关于准备金报告的相关章节,此次《办法》则予以删除,将作为实施细则另行发布。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及时发布《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明确非寿险准备金监管的细节内容及具体要求,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