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大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那该如何获知公司的经营状况呢?如果想查账却遭到拒绝,又该如何维护相关权益?10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持股20%的小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件。
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简称“美容诊所”)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医疗公司”)通过增资300万的方式于2020年4月成为该公司股东,持股20%。然而,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美容诊所从未披露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也未进行分红。为了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红情况,医疗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要求美容诊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以供查阅,但均未得到回应。
2021年4月19日,医疗公司向美容诊所工商注册的地址邮寄了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申请书》,根据快递记录显示,该邮件已于2021年4月20日被前台代签收。美容诊所则表示其并未收到《申请书》。 故医疗公司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同时主张了律师、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对此诉请,美容诊所认为,虽召开了股东会,但是从未形成过股东会会议记录,仅有相关股东会决议,同时审计报告并非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畴;医疗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未行使内部救济程序,诊所也未收到其邮寄的《申请书》。股东委托的律师和会计师仅有权辅助查阅相关公司材料,无权进行复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畴、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以及第三人辅助行权的问题。
首先,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一般范畴。《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医疗公司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其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并非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畴。
其次,关于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的知情权并非没有边界。为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避免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过度的干扰,《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在股东在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之前要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且查阅目的不正当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限制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因此,股东行使法定权利为常态,当存在特殊情况时其权利会被限制。
案件中,根据快递底单记录,收件地址为美容诊所工商登记的地址,收件人为其法定代表人靳某,电话为靳某本人使用的电话,根据快递投递记录显示,该邮件已被前台代签,因此法院对于美容诊所称其并未收到该邮件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医疗公司提出了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并说明了理由,已经履行了股东的内部救济程序。现并无证据表明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故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最后,关于第三人辅助行权问题。为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公司法解释四》规定了在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鉴于公司财务信息以及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允许专业人士对股东查阅进行辅助,可以帮助股东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避免股东知情权流于形式。因此查阅公司文件材料时,在医疗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
最终法院支持了医疗公司要求查阅和复制美容诊所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以及要求律师和会计师辅助行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代策介绍,近年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多发,中小股东大多因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通过行使其知情权获知公司的经营状况。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是较为典型的中小股东知情权纠纷。知情权类案件,也是法院受理的涉中小股东权益相关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一种案件类型。 他表示,知情权的行使,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可以使得股东实现其个人权利,了解股权价值和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便于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也要关注到,于公司而言股东行使知情权涉及公司管理成本以及同业竞争下公司商业权益保护的问题。
实习生 刘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