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臧铁伟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0月19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
本次会议将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臧铁伟说,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制定于1979年,并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作了五次修改,推动地方政权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发展完善。
此次修改的主要考虑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的首要政治原则。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特点,总结吸收地方政权机关建设的新经验新成果,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三是,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四是,严格依据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注意处理好地方组织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好衔接。
他介绍,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责任,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是,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进一步规范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补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三是,明确法治政府建设和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要求,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增加规定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职责等;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规定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选举任免、辞职、罢免和对监察委员会的质询制度等内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