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下称“深汕合作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是深圳市首件由基层法院完成上诉案件审前调解成功并由市中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例。
据悉,上诉案件审前调解是指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上诉,但当事人仍有调解意愿的,由法院组织或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的调解。
深汕合作区法院介绍,该案原告承接了深汕合作区某高新科技厂区防水项目工程,竣工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拖欠一年之久。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万余元。被告对判决金额不予认可,认为其只应支付23.6万余元,因此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
针对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上诉人主要围绕的是工程款的数额,与判决需支付的款项差距不大,且双方有一定调解意愿的情况,深汕合作区法院调解员在调解法官的指导下主要围绕工程款项的数额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告知上诉人,案件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其应当积极的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时,调解员也与被上诉人进行沟通,向其说明上诉人公司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现状和上诉人调解的意愿。
经过两天的沟通,被上诉人综合考虑上诉人资金周转的客观困难、履行义务的诚意等情况,同意在金额做出一定让步,并同意分三期履行,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提交至深汕合作区法院。深汕合作区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成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调解协议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案也是深圳市首件由基层法院成功调解并由市中院出具上诉案件审前调解书的案件。
深汕合作区法院表示,该案上诉案件审前调解是深汕合作区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筹推进上诉案件审前调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积极举措。接下来,深汕合作区法院将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之上,本着能调尽调的、审判赋能的原则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利用先行调解的基础及一审判决结果,聚焦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促成纠纷实质化解。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