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购房后妻子不肯复婚,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刚和小敏(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两人育有1女。2019年,夫妻俩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家庭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二人便商量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离婚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同年7月,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生活。当小刚催促小敏复婚时遭到妻子拒绝,小敏坚持说两人已无感情,并从家里搬了出去。小刚将小敏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或认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黄蓓指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也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假离婚”看似能让有些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潜伏着危机,可能给投机者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文/钱培坚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