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女员工与单位负责人女婿发生不正当关系,被解雇后索赔47万,会获支持吗?法院判了
每日经济新闻 2021-09-23 21:20

在职场中,办公室恋情是单位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是同事间谈论比较多的话题。办公室恋情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地方,但实践中部分单位并不提倡或甚至反对,搞不好还会丢掉工作。淮安一诊所女员工,因为与本单位的男同事有不正当关系被解雇,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某系淮安市一医疗美容诊所员工。在职期间,李某某与诊所员工赵某某(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女婿赵某某,本人也是诊所负责人之一)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9年8月1日,诊所出具离职协议一份,但李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字。

2019年9月5日,诊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街道工会委员会。

李某某不服气,于是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诊所支付其经济赔偿金126540元;诊所向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李某某其他仲裁请求。

不过,对此仲裁,双方都不服,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某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诊所支付应当签订固定合同而未签订固定合同的双倍工资129703.75元;判决诊所支付经济补偿金94330元;判决诊所支付经济赔偿金188660元;判决诊所补发2019年8-12月工资58656.25元(按月11791.25元,暂计算到2019年12月份,直至诊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上述金额合计47万多元。

一审判决: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李某某与诊所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诊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某诉请诊所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诊所解除了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判决:诊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补发李某某工资4850元;诊所向李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李某某提起上诉:案件不适用公序良俗,负责人利用权力霸占我,责任要由诊所承担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具体的法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其他情形,可见,对于民事纠纷,如果有具体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当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本案不适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规定;

3、赵某某利用发放工资的权利霸占我,他是诊所负责人之一,其行为应当由诊所负责,一审判决责任全部由我承担不合理。

二审判决:你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并无不当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李某某与诊所另一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诊所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某诉请诊所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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