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知名主持人代言翻车 律师解读他能逃避责任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9-10 14:28

近日,湖南卫视主持人李维嘉疑代言翻车被多人维权的话题登上热搜。9月9日,李维嘉在微博发布声明称,与其签约“快乐方程式”奶茶产品形象大使的公司与该奶茶品牌实际经营方不一致,今年6月已与原签约公司解约。

明星代言翻车事件并非个例,除道歉声明之外,出事后的责任以及赔偿问题又该如何认定呢?

事件

一茶饮公司跑路 加盟商找代言明星维权

9月8日,有网友爆料李维嘉被骂失德艺人,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饮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骗,多人赴湖南台维权。有人表示,因平时经常收看湖南卫视的节目,发现湖南卫视主持人李维嘉代言了一家茶饮公司,出于对李维嘉的信任,于今年开了“快乐方程式”奶茶的加盟店,没想到钱都打了水漂,该奶茶的运营公司也卷款跑路。与其遭遇类似的还有很多人,据统计,受到影响的有300多家加盟商,一直投诉无果。

9月9日,李维嘉在微博发布声明称,2020年7月25日,其与广州和成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平面形象大使合约书》,担任“快乐方程式”奶茶产品形象大使,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2021年5月,其在了解到“快乐方程式”奶茶实际经营方为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约书中平面形象大使代言条件发生了变化后,于2021年6月1日与和成汇公司签订《合作解除协议》,协议明确:和成汇公司停止使用其肖像,并将已投放的宣传海报、宣传视频、微博宣传等宣传物品和信息陆续拆换、删除和下架,同时要求其妥善处理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快乐方程式”奶茶加盟商的相关合作事宜。

李维嘉称,关注到网络上关于他代言“快乐方程式”品牌的相关舆情,也从5月份开始一直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并对因此事占用公共资源表示深深的歉意。李维嘉呼吁各位加盟商,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表达合理诉求。

有媒体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1年8月1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大门关闭,没有经营。场地出租方证明该企业已结束租赁关系,已经搬离。该企业行为属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8月12日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解读

是否涉嫌虚假广告 翻车后明星责任如何认定?

李维嘉身为明星是否涉嫌代言虚假广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晶璞认为,“加盟”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加盟商和被加盟方,其法律关系性质为合同关系,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不存在“虚假广告”和“代言虚假广告”认定的基础和前提。

她解释,成立“虚假广告”、认定“代言虚假广告”的前提是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受《广告法》的调整。《广告法》第一条所明确的立法目的为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即《广告法》调整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条文适用的落脚点在于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为:“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具体情形包括:(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明星为满足上述情形的广告代言的,即构成代言虚假广告。

赵晶璞指出,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服务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类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广告中的产品或服务是其他普通类别的,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该广告为虚假广告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受骗加盟商找李维嘉维权是否合理的问题,赵晶璞认为,受骗人员即加盟商,维权基础是其与被加盟方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李维嘉的代言行为,基础是其与被加盟方之间的代言合同,即新闻中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骗人员与李维嘉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李维嘉对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因此,除不得明知为虚假广告仍进行代言外,明星代言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对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的审查,对代言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是否合法生产等的审查,以及对广告内容本身真实、合法并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等。

实习生 黎一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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