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高年级意外踢伤低年级,谁担责?汉寿法院这样判
汉寿法院
2021-09-07 19:00
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本是为了强身健体,但学校同时安排小学生和初中生在同一操场上上体育课,高年级学生踢足球导致低年级学生受伤,家长起诉高年级学生和学校,谁该担责?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回答了这一问题。
2020年11月2日,小杨(一年级)与王同学(八年级)均在某中学的操场上体育课。王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时意外踢伤小杨左手。事后小杨为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小杨左手骨折,不构成残疾,后期治疗费2000元,且需卧床休息静养数月,耽误了学业。双方家长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小杨监护人将王同学及学校告上了法庭。
关于责任承担,两被告各有意见:王同学代理人辩称:王同学踢球伤到小杨是事实,但王同学是在学校上课时踢的足球,王同学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辩称:学校操场是发生事故之前经过合格验收,操场内有警示说明,有安保设施,平时老师有进行安全教育,操场按照规定能够同时容纳多个班级进行体育活动,且发生事故时小杨和王同学的体育老师都在现场,发生此次事故是意外。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同时安排高年级和低年级学生在同一操场上课,学校老师对于足球具有危险性应当预见并进行有效防治。学校方并未有效隔断高低年级学生课程的接触,导致小杨在上课时靠近足球场而被足球砸伤,学校应对小杨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同学,系正常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程,其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故王同学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汉寿法院判决由学校承担对小杨的全部损失1.8万余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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