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4时20分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境内229国道大四站镇双兴铃村路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一辆搭载采摘药材群众的无牌拖拉机,造成15人死亡、1人受伤。接报后,公安部派工作组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重大交通事故现场指导调查处置工作,并要求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切实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等工作正在全力进行中。
又见因拖拉机等货运车辆载人而引发的、造成惨痛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货运车辆载人”“交通事故”“造成大量农民工伤亡”……相信面对这样一些背景细节,许多人都有产生强烈的似曾相识之感。确实,具体类似情节的交通事故,事实上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2020年10月4日5时40分许,吉林松原扶余市514省道39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 据事发地村民介绍,事故中的小型普通货车是用于农村秋收的车,车棚里坐了十几人,都是去玉米地掰玉米的工人。
2020年4月15日5时30分,吉林松原市乾安县发生一起三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致12人死亡、4人受伤,事故车包括一辆载有多人的小货车,事故死者中9人是中老年女工,事发前,她们正准备前往40公里外的地方种植洋葱……
如此十分雷同的交通事故,何以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重复发生?
每次类似的严重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都强调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可摆在我们面前、类似雷同事故一再频发的尴尬逼仄事实,却分明告诉我们,对于这些惨痛的事故教训,我们实际上常常不仅根本没有做到“举一反三”,甚至“举三”也没能“反一”,总是“前车不远、后车有覆”?
众所周知,“货车不得载人”不仅是明显的交通常识,也是基本的法律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
拖拉机等货车车辆“禁止载人载客”,其实是有明确法律禁令的。即使不得已确需“附载作业人员”,实际上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也即需同时满足“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1人至5人”等前提条件。而在上述这些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货车载人事故中,车上动辄“载有20多位农民工”“车棚里坐了十几人”无疑明显且严重违法,然而,尽管“货车载人”的违法性危险性均十分明显,但在现实中却似乎并没有影响此类违法行为频发,并屡屡酿成严重后果。如果将目光放到更宏观“货车事故”视野下审视会发现,此类因货车事故悲剧,其实是一个相当普遍现象。据此前公安部交管局披露,虽然,在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中货运车辆虽只占12.28%,但2016年货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8.23%。这意味着货车事故几乎占据了一半的交通事故死亡数字。
包括违法载人在内的各种货车交通事故,何以频发,并酿成惨痛人员伤亡?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首先,这当然与货车客观上特有的使用规律、车体特征直接相关。相比一般车辆尤其是私家小客车,专司营运的货车的使用频次往往更高、使用强度也更大;同时,与一般车型相比,货运车辆在车体上也往往更加高大、壮硕,相应的操作难度更高,而原本载货的车辆属性,也决定了其对于人员的安全防护不会像载客车辆那么严格有保障。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和损失势必也更大、更严重。
而除了货车固有的特性之外,货车载人事故之所以频发,各种人为、主观上原因,实际上同样十分明显、重要,也更值得关注。
一方面,相关交通参与人员法律意识淡漠,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如在明知“载人违法”的情况下,一些货车司机,在利益驱动下仍然选择违法载人,同时,相关乘车人员同样也因图便宜、便利等原因,而选择违法搭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既违法又危险的“货车载人”现象,相关交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治理,也往往显得并不到位、不给力。如在2020年4月15日,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货车载人事故发生后,媒体曾报道当地小货车车斗载人的情况十分普遍。
因此,要想有效遏制住货车载人事故频发的局面,真正做到“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无疑也需从多个方面着手,多管齐下。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人员,尤其是农村交通参与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之真正深刻意识到“货车载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而能主动自觉地抵制货车载人行为。同时,针对“每年农忙时节,货车载人问题比较突出”现象,相关地方政府也要在源头上,加强源头上的疏导工作。对于农忙时节,农民工短距离出行务工的运输问题,地方政府要全面改进交通出行保障工作,健全完善配套的农村客运服务,让农民工能方便廉价地获得更安全合法的交通工具,而不必过度依赖“货车载人”这种既违法且高危的交通出行方式。
另一方面,对于地方交管部门来说,更要不断强化针对货车载人,尤其是农村地区货车载人现象的监管执法力度。不仅处罚追责力度要足够严格,而且还要确保监管的常态化、日常化,坚持抓长抓常,避免一阵风似的运动式执法倾向。与此同时,也要对那些履职监管不力,尸位素餐甚至玩忽职守的监管部门及人员,强化相应的问责追责,充分落实兑现其“守土有责”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无数的安全生产事故悲剧的经验教训,都已一再警示告诫我们,类似上述这样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货车载人事故,虽然看似偶然,但归根到底都是各种“忽微”不断累计、得不到及时发现纠正的结果。而这种“忽微”,不仅体现在具体直接的事故责任人身上,同样也体现在相关地方监管部门人员身上,或者体现为各种麻痹大意、侥幸心理,或者体现为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的不落实上。所谓“安全生产是‘管’出来的”。
只有包括交通安全参与者、监管者在内的各个方面,都能时刻警惕戒备、并有效防范主这些“忽微”,我们才不仅能从这些频发的货车载人事故中真正做到“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而且能从根本上有效改变此类事故频仍、屡禁不止的严峻局面,真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张贵峰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