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高校“反杀案”一审宣判
扬子晚报 2021-09-03 12:00

在校大学生夜间在宿舍喝酒,酒后又到其他宿舍寻衅滋事,殴打同学,结果被“反杀”,导致打人的三名大学生两死一伤。2019年5月12日深夜,这起发生在位于淮安大学城的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的“反杀案”曾轰动一时,被殴学生反杀两人,双方当事人既是受害者也是行凶者,这起“反杀案”中的两名幸存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也成为关注热点。

9月1日,记者从多方权威渠道获悉,今年8月下旬,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已对这起“反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殴打后反杀两名同学的蒋某防卫过当,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殴打同学、在“反杀案”中幸存的邱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大学校园深夜发生两死一伤命案

大学生深夜怎么能在宿舍喝酒?这是案发后死者冯某父亲的疑惑,也正是因为这顿酒,导致这起两死一伤“反杀案”的发生。

2019年5月12日晚,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6005宿舍的邹某(殁年21岁)因琐事与舍友发生纠纷后提出喝酒和解,邱某便到校外超市购买两瓶半斤装北京二锅头白酒,一瓶一斤装牛栏山牌白酒带回宿舍,8点40分左右,邹某、邱某、冯某(殁年21岁)等六人将白酒喝完后,邱某又到校外超市购买一箱啤酒,邹某、邱某、冯某等人又将一箱啤酒喝完,11时54分左右,喝完酒的邱某称心情不好,想找人打架,邹某附和表示也想找人闹事,此时,他们想起冯某与6000宿舍之前发生过矛盾,于是邹某、邱某、冯某等人一起来到6000宿舍门口拍打房门。

正在6000宿舍休息的蒋某闻声后连宿舍灯都没有打开就下床开门,开门瞬间,邹某、邱某、冯某等人不由分说就将蒋某控制住,辱骂的同时,分别用地上的空热水瓶、棍状物等物品砸打蒋某。被其他同学拉开后,邱某等人仍在宿舍走廊大喊大叫不肯离开。被殴打后的蒋某脱掉被撕坏的背心,从宿舍床下抽屉内拿出匕首,右手持刀,别在身后,走出宿舍门外。邱某等人见状,再次不由分说上前用拳头、黑色空心金属棍殴打蒋某,混战中,蒋某挥动手中的匕首,蒋某见有人受伤倒地,于是电话报警,不幸的是,这起校园“反杀案”最终导致邹某、冯某死亡,邱某、蒋某受伤。

防卫过当,杀人学生因故意伤害罪获刑9年

案发后,这起“校园‘反杀案’”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3名21岁的学生殴打一名19岁学生,最终被这名19岁学生蒋某用匕首刺死2人,刺伤1人,一时间,“该案是否为校园欺凌”以及“蒋某是否为正当防卫”引发热议。

法院会怎么判决?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蒋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理由是,首先,蒋某面对着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邱某等人殴打并未有矛盾的蒋某,带有明显的滋事性质,多人持续暴力殴打蒋某并致其轻微损伤。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有现实危险性、紧迫性,最后,蒋某具有防卫意识,在邱某、邹某、冯某等人被同学拉走围堵在宿舍门口情况下,蒋某仍然无法判断对方三人是否仍会继续殴打他,其持刀具有保护自己的意识。蒋某面对邹某、冯某和邱某三人暴力殴打的不法侵害行为,捅刺三刀并且持刀乱挥导致邹某和冯某死亡,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在宿舍内被邱某、邹某、冯某等三人无故殴打,后蒋某携带匕首走出宿舍后,仍被三人挥拳殴打,邱某持黑色空心金属棍殴打蒋某,在此过程中,蒋某向邱某等三人刺出三刀,导致两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法院认为,蒋某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评价,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9年,并分别赔偿两名死者家人24172元。邱某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记者了解到,在案发后,蒋某的家人已自愿分别赔付两名死者家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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