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抬头不见低头见 友邻何以变怨邻
北京青年报 2021-09-01 10:00

俗话说,得好乡邻胜过亲。我国自古讲究兄友弟恭,家庭和睦,邻里友善。不过“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有时也会因为各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产生矛盾冲突,甚至上升到对簿公堂。如何化“怨邻”为友邻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的法官助理王岩、唐舒对以往审理过的四起典型邻里纠纷案件逐一解读,并针对纠纷特点进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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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阳台养鸽建鸽舍 楼下住户遭了殃

因为在自家阳台养鸽子,钟阿姨被邻居马老太给告了。原来,钟阿姨喜欢信鸽,经过协会认可后,在自家阳台上饲养了多只信鸽,并把鸽舍建在窗外的防护栏上,鸽舍部分悬空在护栏外。这下,住在楼下的马老太家就遭了殃,楼上时不时飘落一堆鸽毛,甚至还有鸽粪掉下来。而且,这些信鸽平时“叽叽喳喳”,叫声不绝于耳,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起居和休息。

长此以往,楼下的马老太就不乐意了,以“钟阿姨在阳台及楼道饲养鸽子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给同楼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严重伤害”为由告到法庭,要求钟阿姨停止居家饲养信鸽,并索赔房屋维修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阿姨饲养的信鸽确实有中国信鸽协会的会员证,但也的确存在鸽舍垃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给邻里生活带来一定困扰。钟阿姨可另辟地点饲养信鸽,既满足自身家庭需要,亦避免造成邻里纠纷。此外,邻里双方都应当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慎重对待。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钟阿姨停止在房屋内饲养信鸽,并赔偿马老太损失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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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法官助理 王岩

【释法说理】

本案中,钟阿姨因个人爱好在自家屋内饲养信鸽,但房屋系高层建筑,居住人员密集,且其饲养的信鸽数量较多,由此产生的鸽毛、鸽粪、气味、噪音等不可避免会对邻居的生活造成干扰。因此,在钟阿姨养鸽的行为影响了楼下马老太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时,马老太有权要求钟阿姨承担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在此类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从权利行使角度看,行为人有权利在其住所内饲养动物,相邻权利人亦应享有正常生活不被打扰的权利,因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行使相关饲养动物权利时,不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环境,如果构成损害,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案例2】噪音“引战”起纠纷 安装“神器”猛反击

乔迁新居,自然免不了要装修一番。这不,杨先生刚买了一处房屋,打算等装修完就搬进去。谁知,还没住进去呢,就已经“得罪”了楼下的邻居。自此,双方纠葛不断,矛盾不断升级,经多方调解仍未能化解,最终诉至法院。

住在楼下的老董称,杨家自2017年搬进来后,自家的日常生活就一直受到影响。首先,楼上装修不当导致自家房屋遭受漏水侵害,与杨先生多次沟通均未果。其次,楼上孩童经常不定时发出较大的声响,甚至凌晨还会闹出大动静,严重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和休息,致使自己和老伴儿精神状态非常差。其间,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也多次联系杨先生,希望能通过调解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然而不仅未取得任何进展,自家门锁还被杨先生无故踹坏。

对于老董的控诉,杨家另有一套“说辞”:老董经常以杨家有声响为由,多次大力敲击和踢踹杨家的防盗门,辱骂杨先生家人。他们也一直容忍退让,并为减少屋内声音做出过诸多努力。谁料老董仍不依不饶,还购买了震楼神器,针对他们家开始频繁震动骚扰,家人们也倍受侵害。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家现对楼下的老董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该案纠纷系噪音问题纠葛所致,每个人对噪音的接受程度不同,因噪音问题引发纠纷的报道也时常见诸媒体网络,但现阶段,城镇居民的住房紧张状况依然存在,房价居高的现状下又不可能动辄另购房屋避居。楼房建筑是一个立体相邻关系,上下左右皆为邻。所以,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法院恳切提出涉案双方应确立适当的容忍义务,即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综上所述,最终判处驳回双方诉求。

【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相邻关系纠纷中比较常见的噪音问题,双方之间因为噪音产生原因、是否尽到容忍义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明确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就本案而言,楼上住户在其合法居所内有权依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开展日常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但权利行使也应有合理的限度,如不加注意,产生较大噪音,可能会对邻居造成影响,甚至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对于楼下住户而言,其亦有权享有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不应受到他人的影响和侵害,否则,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案例3】曾因纠纷遭泼粪 安装监控又被诉

王先生与史女士同在一个村子,两家东西相邻而居,王家居西,史家居东。两家的房屋都是坐北朝南,正房相距约40厘米,南倒座相连,门前还有一条向东出行的走道,王先生一家出行必须要经过史家门口。

王、史两家虽为近邻,却一直矛盾重重,纠纷不断。2014年7月初,史女士在自家大门上方和北房前房檐下方安装了4个摄像头,被王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王先生称,史家在大门上安装的360度旋转摄像头直冲他家门口,北房上方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也可以照射到自家南倒座及院子,自家人往来出入的情况被随时摄取,不仅给他们家带来极大影响,还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故要求史女士将涉案摄像头予以拆除,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史女士辩称,安装摄像头不是为了监控王家的隐私。由于两家之前产生过纠纷,王先生曾朝着她家门口泼大粪,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外,摄像头安装时已经固定了位置,照射范围并不涉及对方范围,故不承认侵害其隐私权。

随后,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史女士安装在大门上方西角处朝东的摄像头仅照射到两家门前的走道情况,而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的摄像头经转动,不仅能照射到史女士自家南房房顶,还能照射到王家的南倒座、院子和其出行路面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史女士安装在其北房前房檐下方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涉及到王先生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故支持王先生要求拆除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两个摄像头的诉讼请求,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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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法官助理 唐舒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维护自家安全的同时,还应负有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义务,如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史女士在自家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案例中,史女士安装在北房前房檐下方两个摄像头涉及到了王先生的私人空间、私人生活,对其正常生活已经构成妨碍,故史女士的行为超出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合理限度,应当予以拆除。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安装监控摄像头即便是出于保护自家安全的目的,如设置不当可能会拍摄到邻居家的画面,进而侵扰邻居隐私安宁,这属于侵害隐私权行为。

【案例4】楼道私装推拉门 苍发老人对簿公堂

相比现在宽敞明亮的新建小区,20多年前的老旧小区,邻里之间的公共领域都略显狭小。虽说邻里距离近了,但矛盾却更加凸显了。因为“1米”的公共领域,两位年过七旬的老太太心生嫌隙,闹到了法庭。

早在1999年,文老太就买了九龙山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并且一直居住至今,相邻的两家入户门之间的距离仅1米。2年前,文老太的隔壁新搬进来一户人家,是一位和文老太年纪相仿的王奶奶。王奶奶家门口的这条过道,是文老太一家出行的必经通道。可是,王奶奶却私自在过道里安装了一个推拉门,将两家过道二分之一的面积圈起来由其个人使用,还上了锁。王奶奶这一行为,使原本就狭窄的通道变得更加拥挤,也给文老太一家进出带来极大不便。

文老太认为,双方门前的过道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的行为侵害了其自身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过道内的推拉门,将过道恢复原状。

王奶奶却并不同意拆除,她解释道,安装入户门是基于自身生活和安全的需要,并未对文老太造成妨害,而且原设计图纸也没有要求入户门必须向内开启,故不应拆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王奶奶在楼道内加装防盗门,使原有入户门与加装防盗门之间形成一平方米的空间由自己独自使用,系占用了楼道的公共面积,侵犯了文老太对该公共通道的使用权,亦对其家人的通行造成妨害,故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释法说理】

业主对于不动产的利用,新实施的民法典中有这样两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即业主在改造、利用不动产时,应避免侵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文老太和王奶奶因“1米”距离对簿公堂,正是因为王奶奶在楼道内加装防盗门的行为,侵犯了文老太对该公共通道的使用权。这类案件一般在老旧小区中较为常见,部分不动产权权利人将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视为自家的专有部分,并加建防盗门、安装置物柜,侵占了实为共有部分的楼道区域,进而侵害了相邻权利人的正常采光、通风、通行、隐私及房屋安全等相邻利益。

【法官提示】

什么是相邻权?

以上四起纠纷案件均涉及到不动产所有人的相邻权。所谓的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讲,在相邻纠纷中,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对不动产享有的用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相邻关系则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对相邻关系案件的分析发现,此类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1.相邻关系案件金额虽小,但争议较大,因邻里之间物理距离的特殊性,一旦产生问题就会对双方当事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2.当事人缺乏固定事实的证据意识,举证较为困难,如在涉及噪音、摄像头侵犯隐私类案件中,当事人很难通过书面证据明确损害事实;3.相邻关系案件的处理多涉及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执行工作,相较普通执行案例,相邻纠纷执行工作难度大。

如何界定容忍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上述规定不仅是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案件的依据,也应是相邻方之间日常处理邻里关系的重要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在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时或多或少会对相邻方造成影响,因此,对于相邻方的轻微妨害(如装修、搬运家具发生的噪音)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且不动产权利人行为不具有不法性,不动产权利人应具备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如果这种妨害已经明显超出可忍受的范围,则将构成侵权。

至于如何界定容忍义务,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1.从个体角度看,通常情况下,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要比老人、儿童负更大的容忍义务;2.从妨害行为及程度看,不同性质的妨害行为,判断标准也不同,例如噪音发生在白天还是晚上,持续时间长短对邻居的影响也会存在较大区别;3.从是否可以避免的角度看,如加害方本就可以避免妨害的发生而没有避免的,构成妨碍,反之,或妨害无法避免或防止成本过高的,则受害方应当负较高的容忍义务;4.从获得不动产权利的次序角度看,获得不动产权利在后的则一般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互谅互让 “对症”解纷

当邻里发生冲突时,受害方应当与相对方及时沟通,友好协商。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妨碍,同时相对方在合理限度内也要尽到必要的容忍义务。处理时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冷静地处理因相邻关系引发的矛盾摩擦。

其次,如果沟通不畅,应及时申请居委会、社区、物业进行居中调解,避免后续矛盾激化。对于涉及私搭乱建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方可到物业反映,要求物业履行管理义务,对相关影响相邻利益的行为予以管理;如认为私搭乱建的建筑物可能属于违章建筑,相邻权利人也可去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要求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罚和拆除。如双方争议较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居中调解,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邻里纠纷。

如双方之间矛盾仍较大,难以自行解决纠纷时,可及时诉诸法院,但应注意应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用以证明受妨碍的事实。避免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实现自身合法权利。

《诫子书》有云:何事纷争一角墙,让他几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所以,邻里纷争,应互谅互让,常怀包容之心,换位思考,才能共同促进社会和谐。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静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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