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朋友圈“吐槽”离职下属 被判罚道歉10天赔三千 这种新型侵权千万别犯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8-29 22:25

在网络信息爆炸的年代,随着微信、微博等作为一种自媒体平台,常常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地盘”,在朋友圈可以分享愉悦心情,也可以吐槽不爽。但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说话”也要有分寸,如果你说的话“出圈”“出格”了,比如在朋友圈骂人,性质可就变了,严重时,甚至构成违法行为。

离职后遭前上司朋友圈“吐槽” 

8月16日,江苏铜山法院通报了一起以调解结案的名誉权纠纷。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公民名誉权纠纷案。

今年6月,王某等7人同时发布一条朋友圈,内容为:“给广大的经销商声明一下,赵某已不在我厂上班,不要听他的话。赵某买空卖空,把市场搞乱,谢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离职后的赵某,看到了这条"吐槽"他的朋友圈,该条朋友圈为原上司发布。

赵某认为,自己和王某等人从事相同行业,该条朋友圈是对微信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的,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客户也能看到,影响范围巨大。王某等人的不实言论系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了赵某的个人形象与名誉,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人删除不良言论并在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法院:道歉10天!赔三千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公民发表的一切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的传播。

该案中,7名被告的微信好友众多,在朋友圈发表的图文信息不仅其好友可以查阅、评论,其好友也可将相关的内容复制并转发到其他网络平台。因原被告从事的行业相近,双方微信好友确有部分重叠,被告的不当言论易引发他人尤其是客户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足以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不特定对象对原告的信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等7人立刻删除不当言论,在发布不当言论的朋友圈对原告赵某进行赔礼道歉,十天内不得删除且对所有好友可见,并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主审法官万小永介绍,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在合法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权也有边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法律约束。微信朋友圈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微信朋友圈互怼 双双闹上法庭

7月25日,福建长乐法院也公布了一起在朋友圈骂人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去年10月,小林(化名)与小诺(化名)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小诺气愤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带有中伤性质的言论,矛头直指小林及她与丈夫小方(化名)共同经营的副食店。小林得知后立即进行取证,并向小诺发出律师函,又在自己朋友圈将律师函全文公开,之后又陆续发布了几条与事件相关的朋友圈信息。小诺从朋友口中得知此事。

今年1月,小诺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林在其朋友圈公开律师函的行为及其附后的朋友圈信息带有影射性质,使得不断有其朋友、客户询问此事,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为此要求小林夫妇及其共同经营的副食店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诉讼期间,小林夫妇及其共同经营的副食店亦对小诺提起反诉,认为小诺在朋友圈发布的中伤性质言论对小林及夫妻共同经营的副食店的生意造成严重影响,要求小诺赔礼道歉并赔偿副食店的经营损失5000元及小林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小诺认识到自己在朋友圈发布中伤言论的行为实属不当,小林也意识到滥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不妥之处。在承办法官建议下,小诺承诺在朋友圈中公开对此事进行道歉,并保持至少10天不删除,消除此事对小林夫妇及其共同经营的副食店的影响;小林也答应删除自己朋友圈相关言论,并在小诺的朋友圈下附言此事就此结束,消除此事对小诺的影响。最终,双方均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法官表示,朋友圈不属于法外空间,需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在朋友圈里,小到“互怼”,大到发表侮辱言论攻击英雄烈士,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罚。如果遇到他人利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对自己侮辱、谩骂、攻击、中伤等,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固定证据,告知对方不当之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

女主持人在业主群被叫“老太婆” 怒告邻居侵犯名誉

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对邻居因为噪音问题发生纠纷,楼下业主张女士多次在小区的微信群里指责和抱怨楼上女主持人住户,“听说楼上老太婆好厉害”“估计是适龄的小学生没有上学”“她老公经常喝醉酒”“神奇的一家”等,并在群里说出楼上邻居的真实姓名,而且还在阳台玻璃栏杆外悬挂印有“抗议楼上天天跳绳开运动会敲打持续一年”的横幅。

主持人小丽(化名)认为,张女士造谣其与其家人的言行已打扰到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及电视台主持人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损害,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女士停止发布不实言论、赔礼道歉、撤掉横幅,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500元。

张女士辩称,她深受噪音影响已久,她发言所在的“物管&业主沟通群”是业主与物业的特定交流群,她的发言是基于对小丽产生噪音的事实的反映和猜测,属于正当维权。

其次,她发表的言语中,未出现辱骂的字眼,也未曾在其他平台发表。她悬挂横幅是意在抗议,横幅内容未指名道姓,不属于造谣。第三,小丽提供的病历无法说明其病情是由于张女士的言行导致的。因此,她不存在侵犯玲玲名誉权的行为,无需赔偿玲玲任何费用。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张女士的言行系因现实邻里矛盾导致的,其措辞中虽有不妥,但未达到贬损或丑化的程度,不足以认定对小丽名誉造成损害。

小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天河法院兴华法庭孙玉波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其中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为何案例中没有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名誉权?

孙玉波指出,张女士在微信群中的言词主要就其听到的楼上噪音,推断相应的来源及可能产生的原因,并描述反映了噪音对其与家人日常生活的影响。

相关表述中不存在宣扬隐私或恶意贬损、侮辱、诽谤小丽的用词。虽然张女士言论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并未超出常人对居住环境噪音根源的合理推断。

张女士在业主微信群中投诉、反映噪音问题属于合法行使其业主权利。其在深受噪音问题困扰且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使用“老太婆”等字眼、悬挂横幅抗议等行为可视为情急之举。

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遭网暴可寻求司法保护

孙玉波表示,小丽虽为媒体公众人物,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张女士的言行已实际造成了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或直接影响了小丽的媒体公共形象。

相反,小丽作为公众人物,在产生邻里矛盾时应以亲善、友爱的方式回应并稳妥解决,避免冲突,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通过自己的正面言行来引导社会,从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

法官提醒,随着移动社交媒体的普及,在各类网络群聊中的言论成为严重影响涉事人名誉甚至日常生活的重要手段。各种信息在惊人的网络传播速度下,其对个人名誉造成的“杀伤力”是前所未有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在争吵、纠纷中自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事实上这是对名誉权“会错了意”,混淆了名誉权与名誉感。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个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受到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而个人自身的主观评价不属于客观社会评价,不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名誉感受损不代表名誉权受损。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遇到网络暴力时,不要惊慌,应主动寻求司法保护,但同时也不必将网络过分“恶魔化”,毕竟大家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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