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先生(化名)前往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求助。
原来,陈先生妻子黄某(化名)性格比较暴躁,长期辱骂丈夫、婆婆和孩子。近日,由于家中琐事,黄某与婆婆再次发生争执,黄某辱骂婆婆,导致婆婆气得晕倒在地上。于是,陈先生连忙将母亲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抢救下,陈先生母亲苏醒并被确诊为轻微脑梗。对于长期存在的家庭矛盾,陈先生苦恼不已,不知如何是好!
儿媳“长期辱骂”家人行为涉嫌家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长期以‘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志愿者律师唐建安分析,上述案例中,婆婆与儿媳因家庭琐事争执,儿媳辱骂婆婆导致婆婆住院这一行为,因属于偶发事件,并非具有“长期、持续”侵害行为,不易单独定性为“家庭暴力”为宜。
“但是,儿媳‘长期辱骂’这一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则可以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影响等不同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建安指出,辱骂行为造成的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特别在举证上)更难认定。要认定辱骂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除在时间上需符合“长期、持续性”的条件外,还需对被加害人产生了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损害后果(如导致被加害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精神病等心理疾病、障碍等,或被加害人自杀等情形)。
遇到家暴可按以下方式取证
唐建安建议,在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同时,情节严重的应该立即报警,公安就出警记录、询问笔录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对于加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除被加害人的陈述外,其他家庭成员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还有,在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录音、视频等方式,将其言辞记录下来;加害人出于愧疚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医院或权威机构做出的诊断结果或鉴定结论;受害一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以作为认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唐建安还介绍,目前对于家庭暴力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于加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教育为主;对于加害人实施的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可以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家庭成员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
“对于家庭暴力,我们必须零容忍,但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尔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把握好家庭日常纠纷矛盾与家庭暴力之间的界限和尺度。认定过松,不利于保护被加害人,惩处加害人。认定过严,则不利于家庭团结、稳定、和谐共处。”唐建安表示。
广州市巾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提醒广大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本应该相互赞美和鼓励,给予对方以正面的肯定和温暖。但是暴力却总是把言语当武器,用来伤害身边最亲近的人。当我们对家庭感到不满时,不妨静下心来,反思不满的原因,思考对方的立场,平和理性地与家庭成员沟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