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大行海南省分行一名1987年出生男职员潘某,在担任该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操纵贵金属系统,侵占银行近2100万元。
“在采购、销售贵金属过程中,通过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调换订单和实物的手段”,将该行2099.349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裁判文书称。
案发后,该银行员工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记者注意到,裁判文书显示,潘某侵占就职银行巨额财务后,用于挥霍和投资,其中炒股亏损约600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1460万元。
另外法院还查明,他多次购买各类名牌丝巾千余条用于收藏,价款达200多万元。7月20日,潘某的千余条丝巾作为涉案财产,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
银行男经理私藏千条名牌丝巾被拍卖
7月20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分多次拍卖合计1100余条名牌丝巾。
这些标的物(涉案丝巾)的主人为潘某,1987年出生,海口人,在2012年10月至2018年1月,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大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管理,操作贵金属系统的职务便利,侵占银行巨额财物后被捕。
法院扣押利用赃款购买的物品时发现,潘某多次购买各类丝巾用于收藏,价款达200多万元。
从法院拍卖公告的拍品清单可以看到,被拍卖的丝巾中仅HERMES牌就有156条,其中正品31条,仿品8条,其余的标着“无法鉴定真伪”。这些丝巾的尺寸有长宽有90厘米、70厘米不同款式,每条起拍价200元至4400元不等。
此外,还有无品质鉴定证明的CELINE牌丝巾33条、TRUSSARDI牌丝巾69条、GIANFRANCO FERRE牌丝巾18条,每条起拍价多在250元左右。
图源:阿里司法拍卖网
截至记者发稿,这些名牌丝巾拍卖仍在进行中(预计结束时间21日上午10时),吸引了千余人围观和不少竞拍,诸如其中一条CELINE丝巾(序号3)起拍价240元,经过11轮加价竞拍、当前价已有280元。
相比交易“红火”,7月16日结束的一场拍卖中,涉及有品质鉴定报告的DIOR牌丝巾89条、GUCCI牌丝巾96条,单条起拍价分别为1600元、2400元,不过无一成交。
此外,8月2日,法院还将有下一场拍卖,拍卖标的达246个,包括菲拉格慕Salvatore Ferragamo品牌丝巾163条、蔻驰GUCCI品牌丝巾96条、品牌不详丝巾491条。
图源:阿里司法拍卖网
此外,记者注意到,阿里拍卖显示,法院此前还拍卖过一批耳坠、手链、胸针、发簪、项链等,均为潘某所有。
多次操纵贵金属系统,侵占近2100万元公款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潘某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判决书,显示了这些丝巾主人的职务犯罪经历。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潘某今年34岁(1987年生,案发时约31岁),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10月,年仅25岁的他开始担任该行海南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负责特许商品(贵金属产品)销售业务的管理。
在掌握贵金属系统操作流程后,潘某打起歪主意。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他利用职务之便,将黄金珠宝公司给该行海南省分行的10公斤沃德金条垫货,采取不入库的方式据为己有,先后6次让黄金珠宝公司回购,循环套取回购款项,用于炒股和消费。
尝到甜头后,潘某开始变本加厉、有恃无恐。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他从后台修改(调低)贵金属产品价格,虚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在该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海口)先后15次以超低价向黄金珠宝公司、中钞公司等购买贵金属产品,购买价198万多元,但是,银行订货实际支付的却是1628万多元。
收到贵金属产品后,潘某再让中钞公司、黄金珠宝公司进行回购,并将回购款转入其控制的罗某及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炒股、炒黄金期货,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
为填平过程中的财务亏空,潘某拆东墙补西墙,还通过先低价贱卖,然后再高价贵买反向操作等方式归还侵占款项。
2017年12月18日、19日,潘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5笔向工美公司、国金公司、金一公司采购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订单,指令该行三亚分行付款购买价值221万余元的贵金属产品22件。
在实际操作中,潘某则向中钞公司发出订购70公斤贵金属的订单,收到贵金属后再让中钞公司回购,并将回购款项转入其控制的韦某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在该行海南省分行海口营业部高价贵买反向操作。
为掩盖犯罪事实,潘某还向该行三亚分行寄送一批与虚构订单上类似的贵金属产品,但与订单描述货不对版,且价值悬殊。
案发后,潘某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现金95万元,公安机关冻结了潘某的银行账户。经鉴定,潘某实际侵占款项约2100万元。
辩护人称被告潘某仅是跑腿,属从犯,但遭法院驳回
潘某职务犯罪侵占公款,套取的款项都被用于炒股、炒黄金期货,购买金银纪念币、金银工艺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
判决书显示,期间,潘某侵占的钱炒股亏损约600万元、炒黄金期货亏损约40万元,购买金银纪念币、奢侈品及各类日常消费约1460万元。法院还查明,他多次购买各类丝巾用于收藏,价款达200多万元。
不过,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潘某辩护人称,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
“关于该行三亚分行侵占事实是多名人员相互配合下共同完成,并非一人所为。在向供应商付款环节,流程是通过贵金属营运系统管理平台向银行发出付款申请,付款人员仍然按照审核签字的与系统显示不一致的《划款通知单》要求付款给黄金珠宝公司和中钞公司,这是严重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存在故意配合的嫌疑。”辩护人称。
辩护人还表示,在收货入库环节,潘某将实际成本总价值不足200万元的其他产品,充当成总价值约2211万余元的产品寄给该行三亚分行,由该行三亚分行会计人员验收入库,会计人员明知被告人仅为省分行个人金融部市场推广经理,依然接收入库,违反了该行相关收货规定,收货人员不是简单的失职行为。
“同时,产品也存在多处问题如收藏证书显示产品纯度仅为18K或22K,根本不符合该行关于金制品含金量24K的要求。整个过程,有高级别管理人员利用权限调价指派被告人低价贱卖;柜台人员受领导指示帮助被告人顺利提货;领导在回购环节给予相应的帮助;发票管理人员受领导指示提供开发票便利。”辩护人称,“综上所述,每个环节都是有多人提供帮助,被告人仅是跑腿而已。”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潘某调换订单、实物得逞与上述国有大行海南省分行、三亚分行的管理漏洞有关,但并无证据证实有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共谋、协助、配合,因此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2019年12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约98万元退还被害银行单位,利用赃款购买的物品折价后退赔,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