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7-23 17:02

7月23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出席,介绍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针对新修订的《条例》在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方面的情况,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介绍,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中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完善了执法手段,具体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第一,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过程中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规定罚款的额度时,把罚款额度提高到可达货值金额的30倍。

第二,在修订过程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这次修订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熊颖琪
编辑/赵红信
校对/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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