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四川宜宾叙州人阙某华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酒后意气用事,从出租屋随手扔下盆碗、板凳和煤气罐,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7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获悉,阙某华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批准逮捕,即将移送审查起诉。
据翠屏区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负责人介绍,犯罪嫌疑人阙某华是宜宾市叙州区樟海镇农民。事发前在宜宾城区从事搬运工作,住在老板黄某租赁的翠屏区前进路114号宿舍内。
6月16日22时左右,酗酒成醉的阙某华要求老板黄某连夜支付其工资。黄某以夜深无法核对相关记录为由,要求阙某华第二天再结算工资。为此,阙某华与黄某发生纠纷,心生不满。
为发泄心中不满,阙某华将黄某用于工人住宿的出租房4楼、5楼房间的玻璃等物品砸毁,并将电扇、板凳、盆子及一个煤气罐从楼上扔到楼下前进路街面主干道上,导致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受损,所幸没砸到行人。
前进路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老城区西郊片,属于比较繁华的区域。由于事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阕某华多次抛坠物品,均未造成人员受伤。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更幸运的是,被阙某华丢下的煤气罐里没有煤气,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翠屏区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在出租房里找到了阙某华。对于民警的到来,阙某华开始还不以为然,自认为只是丢了点不值钱的杂物下楼,又没伤到路上行人,“犯不了事”。
阙某华的鲁莽行为仅造成1000余元经济损失,但由于触犯“高空抛物罪”,危及公共安全,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29日批准公安机关对阙某华实施逮捕。目前,警方已经侦查终结,即将移送审查起诉。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各地城市屡屡发生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造成多人伤亡,因此被人们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社会危害巨大。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
无独有偶,7月11日,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发生一起离奇的高空坠物事件:一条重达5斤左右的草鱼从18层楼顶坠落,将楼下一辆奔驰汽车天窗砸坏,鱼的主人张先生为此赔了3万余元。
据了解,张先生头天从乡下钓到这条大草鱼,考虑到当晚只有老人和孩子在家,吃不了这么大的鱼,于是将鱼喂养在楼顶水池中。
没想到这条大鱼竟然从水池中跃出,高坠时巨大的冲击力不仅将奔驰汽车天窗砸得粉碎,鱼也“粉身碎骨”。
“如果砸在行人头上,一定是灭顶之灾。”处理此次高空坠鱼事件的民警提醒市民,要杜绝高空抛物行为,防止过失高空坠物。否则,这样的危险行为必然害人、害己。
律师说法
谨防一个“小”动作带来牢狱之灾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表示,因为高空抛物造成头顶上的危险,一直以来令人深恶痛绝。有时,受到了伤害还找不到肇事者,也成为法律的痛点。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针对高空抛物作了专门规定。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王仁根表示,在现代都市里,大多数人都居住在高楼大厦之中,不经意的一个“小”动作,就可能涉嫌“高空抛物”。王仁根提醒,切不可高空抛、扔杂物,也不要在阳台、窗台等外立建筑面随意摆放物品。尤其是在酒后和情绪激动之时,千万要管好自己的手,不然后悔莫及。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阙某华高空抛物的行为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并造成了相应物品的损坏。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阙某华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小明表示,阙某华一案提醒人们要克制内心的冲动,避免因任性的不经意的行为让自己身陷囹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