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金融机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发布:增加涉黑涉恶审查
澎湃新闻 2021-07-19 21:5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发布近四个月后,与其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也随之出台。

7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下称《目录》)。银保监会要求,自发布之日起,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事项申请人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目录》适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非银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目录》从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以及申请材料格式要求等方面对非银机构的申请材料、格式等作出规范。

为了与《办法》有效衔接,《目录》增加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审查材料,完善股权穿透审查、股东承诺材料要求,明确适用事后报告制的股权变更事项、董事高管任职事项需提交的材料等。

在精简申请材料方面,《目录》取消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以及金融许可证缴回情况、工商登记注销情况等材料。与此同时,《目录》还增加了涉黑涉恶审查材料,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材料,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离任审计报告等材料。

比如,申请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消费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出资协议复印件,出资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定机构关于拟出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议复印件,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关联方情况,出资人的资信情况或接受监管的情况等。

其中,章程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

《目录》对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方也“严防死守”,除了要求提交出资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出资人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之外,还要求提交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的相关材料。

若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的,根据《目录》,筹备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银保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说明筹建延期的原因及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目录》旨在增强与许可规章的适配性,融入新的监管导向和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动行政许可工作更加规范、便利、高效。(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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