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自7月15日起施行。新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新法明确,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机动车排放规定更严格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据悉,排放危害具体包括: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等情形。
此外,7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与国五标准相比,重型车国六标准要求进一步加严。
企业办证进一步“减负”
自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
通知明确,要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扩大特困人员认定范围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延长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明确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即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乡村振兴再添政策支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出台意见,自2021年7月启动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
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基层社改造,真正将基层社办成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完善流通服务,引导推动基层社继续做好农资、日用品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服务,开展农资集采和产品统售,进一步强化流通功能;积极拓展生产服务,支持基层社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此外,《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自7月4日起施行。办法强调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的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新华社记者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