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武大郎死后,潘金莲能不能自由改嫁?
我们都爱宋朝 2021-06-28 21:00

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后,为什么还要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毒杀了丈夫武大郎?因为受了王婆的蛊惑。王婆说:“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来,却教大娘子自去赎一帖心疼的药来,把这砒霜下在里面,把这矮子结果了,一把火烧得干干净净的,没了踪迹,便是武二回来,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问’,‘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暗地里来往半年一载,等待夫孝满日,大官人娶了家去,这个不是长远夫妻,谐老同欢?此计如何?”西门庆说“此计神妙”。潘金莲虽是被拖着上了贼船,但还是亲手给丈夫灌下了毒药。

那么潘金莲在毒死丈夫之后,能不能如愿以偿改嫁给西门庆呢?故事有两个版本。一个是《水浒传》版本,二人尚未来得及成亲,便给武松杀掉了。另一个是《金瓶梅》版本,西门庆果然用“一顶轿子,四个灯笼”将潘金莲娶到家,做了几年名副其实的夫妻。

不管是《水浒传》,还是《金瓶梅》,当然都是小说家言。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莲故事的背景设定是宋代),潘金莲在丈夫去世之后,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这里只讨论宋代孀妇有无再嫁权利的民法问题,至于潘金莲为嫁西门庆而毒杀了亲夫,则是另外的刑法问题了)?

也许有人会说,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妇守节吗?不是大肆鼓吹妇女“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怎么可能允许潘金莲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诉你,这样的看法是一种基于对宋代社会一知半解的想象与成见。事实并非如此。

孀妇改嫁,在宋朝是很常见的事。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远远大于其他王朝,包括许多人想象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研究过宋朝女性再嫁现象,他发现,“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张先生的结论是:“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参见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

宋朝的法律并无任何压制民间孀妇改嫁权利的条文,只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这些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予以限制的。

整个两宋时期,改嫁权利一度受到限制的女性群体,只有宗室女。北宋前期是禁止宗室女再嫁的,“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但这一禁令很快就解除了,元符二年(1099),朝廷还下诏确认了宗室女改嫁的权利:“宗女夫亡服阕归宫,改嫁者听”。这个变化的过程,恰好与唐朝的相反,唐朝前期,宗室女再嫁相当普遍,但唐宣宗时,又对宗室女改嫁作出限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

按隋唐礼制,“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醮”,即五品以上官员的妻妾如果丧夫,是不允许改嫁的。但宋朝并无类似的禁制,官宦之家的孀妇也可以自由改嫁,改嫁也不影响她们受封,据《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封赠令,“诸母被出若改嫁,非曾受后夫封赠者,听封赠。”可知再适的宋朝女性可凭后夫或儿子的官职、功勋而获封“诰命夫人”。

既然宗室女与官宦家庭的女性都可以改嫁,按“礼不下庶人”的礼法习惯,民间孀妇再嫁,就更不是问题了。当然,按宋朝立法,孀妇在居丧期内不可以议嫁,我们不要认为这是“封建礼法”,即使从夫妻情分、人伦底线的角度来看,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也是多数人难以接受的行为。不过,法律规定的居丧期有点长,“夫亡六年改嫁”,这么长的守孝期对孀妇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元佑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孀妇守夫孝百日便可议嫁娶。

宋代贫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没有田产,只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称为“客户”。有一些客户不幸亡故,地主往往会阻挠其妻子改嫁,因为改嫁意味着原来的租佃关系中断了。针对这一阻挠客户亡妻改嫁的现象,宋政府作出特别立法:“凡客户身故,其妻改嫁者,听其自便,女听其自嫁。”申明客户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权利。

法律甚至承认父母具有要求守寡之女儿改嫁的特权:“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以人之常情,我们相信很少有为人父母者会愿意看到自己的女儿守寡。所以,国家固然通过旌表节妇的方式勉励女性守节,但旌表的效用肯定会被法律的反向效应冲淡。

总而言之,从法律层面说,假如武大郎为自然死亡,潘金莲守满百日夫孝后改嫁给西门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的。故事里的王婆提过一个观点:潘金莲要不要再嫁,改嫁给哪位,作为小叔子的武松并无半点权利加以干涉。这话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这里有一个案例可以佐证:

南宋末,有一个叫阿区的妇女,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他虽认为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却不能不承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这是阿区的合法权利。最后胡频维护了阿区改嫁的自由,并斥责诬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

再就社会风气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绝无歧视之意,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范仲淹的母亲、儿媳,都有改嫁的经历。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哪有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

到了明清时期,士大夫开始对宋代女性的改嫁之风感到不可理解,一名清朝文人说:“宋世士大夫最讲礼法,然有不可解者二:仕宦卒葬,终身不归其乡,一也;阀阅名家,不以再嫁为耻,如范文正(范仲淹)幼随其母改适朱氏,遂居长山,名朱说,既贵,凡遇推恩,多予朱姓子弟,其长子纯佑与王陶为僚婿(同襟),纯佑卒,陶妻亦亡,陶遂再婚范氏长姨(即纯佑之妻),忠宣(范仲淹次子)但疏之而已,文正辄听其改适,不为之禁,尤不可解也。”时代精神之变迁由此可见一斑,寡妇守节成了盛行于明清时期的社会风气,有学者统计了《古今图书集成》收录的历代节妇烈女名单,发现“有明一代节妇烈女多达35829人,年平均约130人,较宋代年平均1人猛增了129倍”(参见蔡凌虹《明代节妇烈女旌表初探》)。

但我们也需要注意,官府对节妇烈女的旌表,只是表明当局倡导女性守节的价值观,并不表示对民间改嫁行为的禁制。事实上,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民间孀妇再嫁,《大清律》倒是有一条前所未有的禁令:孀妇“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显示国家立法的价值取向已向鼓励守寡倾斜,但也不是直接禁止改嫁,而是通过取消娘家人强迫女儿改嫁的特权来支持女性守节。

不过,从元朝开始,命妇改嫁的权利就被剥夺了,按元朝法律,“妇人因得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即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立为定式。如不尊式,即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按明清法律,“若命妇夫亡再嫁者”,杖一百,追夺诰命,并离异。但这一立法只适用于命妇,并不是针对社会一般女性的改嫁。

因此,明清时期固然涌现了数以万计的节妇烈女,但民间,改嫁的孀妇恐怕更多,只不过她们默默无闻,被修订史志的人忽略掉了。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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