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 宋朝奴婢与唐朝奴婢有什么不同?
我们都爱宋朝 2021-06-21 08:00

电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有个情节,讲盛明兰给贴身婢女赎了身,将她许配给良家男子,告诉她:“这里面是户籍,府里面都办妥了,以后你就脱了贱籍,是平头的良民了,要好好的。”考虑到《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的背景设定是宋代,这样的情节并不符合宋朝奴婢制度;如果放在唐朝,才切合历史真实。这是因为,宋朝奴婢与唐朝奴婢是不同的概念。

简单地说,唐朝奴婢是贱民。唐朝政府将全国人口分成两大类别:良民与贱民。良民在法律上的身份是自由民,需要履行国民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役),同时也拥有国民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参加科举的政治权利)。

贱民呢?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不具国民资格的低等人口,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丧失了人身自由,必须以人身依附于主家(这个主家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

现在不少崇尚自由的文人,对“大唐盛世”都有一种浪漫想象。我们随手在网上一检索,就能搜到许多文青式的句子:“在遒劲飞舞的字里行间,我读到了大唐的包容、大度、自由、自信和开放”;“那的确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古代中国似乎从未有过如此多元开放、包容自由的盛世”;“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让后人充满了对唐朝的憧憬和向往,真想梦回大唐”。

梦回大唐,听起来多么浪漫!但我觉得应该提醒他们:真要回到大唐,你们可千万别降生在贱户之家。考虑到盛唐的贱民规模十分庞大,贱户制度空前发达,《唐律疏议》涉及良贱身份的律疏就有一百余条,约占唐律的五分之一,梦回唐朝的小文人成为贱民的几率还是挺大的。

穿越回宋朝才没有沦为贱民之虞,因为宋朝在法律制度上不再将奴婢列为贱民。我讲一个小故事:北宋淳化四年(993),“京畿民牟晖击登闻鼓,诉家奴失豭豚一,诏令赐千钱偿其直。” 有一个叫做牟晖的开封市民,跑到京师的直诉法院——登闻鼓院,起诉奴婢弄丢了他家的一头小公猪,要求得到赔偿。宋太宗尽管觉得此等小事擂登闻鼓很是可笑,但还是叫人送了1000文钱给牟晖,作为经济补偿。

——这是宋代法制史上的一则趣闻,却是中国社会史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意味着宋朝的奴婢与主家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双方如果有了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主家可以起诉奴婢,奴婢也可以起诉主家。我觉得,“主告奴”甚至比“奴告主”更有意义:奴婢成为被告,恰恰说明她们的民事主体身份得到法律承认。若是在唐朝,家奴如果弄丢了主人的财物,主人肯定完全用不着起诉,因为直接按家法处分就可以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唐宋均有奴婢,但她们的法律身份是完全不同的。简单地说,唐朝奴婢属于贱户,没有人身权,不具备法律人格,法律地位等同于主家的私有财产;非经放良,她们世世代代都是主人的奴隶,都是贱民。宋朝奴婢属于自由民,具有人身权与法律人格,其与主家的关系不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满,雇佣关系便宣告结束。盛明兰身边的婢女,依宋朝法律,并不是入了贱籍的贱民,而是受雇于盛家的女使。

我们将典型的唐朝奴婢(包括官奴婢与私奴婢)命名为“贱口奴婢”,将典型的宋朝奴婢命名为“雇佣奴婢”,宋人有时候也称之为“人力”(男佣)、“女使”(女佣)。雇佣奴婢虽然名为奴婢,却不是唐朝式的贱民,而是暂时出卖一部分人身自由的编户齐民,有点像近代社会的佣人。宋人也注意唐宋奴婢的差异:“古称良贱者,皆有定品,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之所谓奴婢者,概本良家,既非气类之本卑,又非刑辟之收坐,不幸迫于兵荒,陷身于此”;“古称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或迫饥寒,或遭诱略,因此终身为贱,诚可矜怜”。

根据宋朝立法与社会惯例,凡雇佣人力、女使,双方需订立契约:“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 契约上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合同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可解除:“以人之妻为婢,年满而送还其夫;以人之女为婢,年满而送还其父母;以他乡之人为婢,年满而送还其乡。”

为防止出现“终生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最高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其限内转雇者,年限、价钱各应通计。” 奴婢受雇的期限,最多只能是10年,期间若有转雇,时间通计在内。南宋时,有一些品官之家典雇女使,为避免立定年限,妄称是收养了养女,“其实为主家作奴婢役使,终身为妾,永无出期”。针对这一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宋政府立法禁止“品官之家典雇女使妄作养女立契”,“如有违犯,其雇主并引领牙保人并依‘律不应为’从杖八十科罪,钱不追,人还主,仍许被雇之家陈首”。

我相信,在宋人的观念中,奴婢是人,而不是畜产。唐律允许奴婢交易,从法理上说,人口若可以买卖,无疑是将人视为商品。宋政府却不能同意这样的预设,尽管《宋刑统》沿用了《唐律疏议》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之条,但我们要知道,宋人修刑统,几乎照抄唐律,连诸多不合时宜、无法执行的条款也抄下来。到南宋时,便有学者提议,“《刑统》,皆汉唐旧文,法家之五经也。当国初,尝修之,颇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时指挥,如‘奴婢不得与齐民伍’,有‘奴婢贱人,类同畜产’之语,及五代‘私酒犯者处死’之类。不可为训。皆当删去。”

我们认为,宋人观念的嬗变,代表了一种全新的时代精神,推动着良贱制度的瓦解、贱口奴婢的消亡。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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