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交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3号指引》),旨在明确科创板公司上市后科创属性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督促公司坚守科创定位,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设立以来,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视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科创属性,除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环节制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配套业务规则,要求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规定外,在持续监管环节,也对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予以高度关注,以信息披露为抓手,督促科创板上市公司始终坚守科创定位,从而构建了涵盖发行、上市全链条的科创板定位监管体系。
具体来看,《3号指引》在内容上有三大特点。
一是全面规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属性相关持续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
这主要在《3号指引》的第二条至第十条中体现。具体包括:督促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对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进展及变化及时予以披露;督促公司保持研发投入,保障研发项目有序推进,保持核心技术先进性,对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等发生大幅变化的,要求充分说明原因及影响;督促公司维持科研团队稳定,提升研发能力与水平,要求定期披露研发团队变化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进行核心技术人员的评估认定。
二是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研发周期及行业特点,结合持续监管基本逻辑,对科创属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但对包括相关指标在内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重大变化予以重点关注。
一方面,因主营业务做优做强、研发周期变化等引起相关指标正常变化,引导公司充分说明,告知市场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对研发进展、产品商业化确实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不确定性的,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3号指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此外,科创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三是贯彻建设简明、友好规则体系要求,不增加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成本,并明确了豁免披露、自愿披露安排。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着力构建以上市规则为中心,规则适用指引、业务指南为补充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3号指引》落实规则体系建设安排,在基本不增加公司披露成本的基础上,整合细化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披露要求,方便市场主体理解与适用。同时,《3号指引》还衔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暂缓、豁免披露制度,允许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满足公司实际需求;鼓励公司依法依规自愿披露研发进展等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
据上交所方面介绍,自2019年7月开市以来,科创板始终立足“四个面向”,坚守板块定位,引导、推动科创板上市公司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2020年,科创板上市公司研发投入金额合计达384亿元,同比增长2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12%,同比提升一个百分点;汇聚了超过7.5万人的科研队伍,平均每家公司超过280人、占比近3成;合计新增专利授权16300项,其中发明专利4500项;取得一批重要研发和产业化成果,如华润微国内首条6英寸商用SiC晶圆生产线正式量产、康希诺与军科院联合研发的重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获得境内外紧急使用授权。
下一步,上交所将持续推动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忘初心、坚守定位,引导科创板上市公司将主要精力、主要资源投入主营业务和科创领域,推动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努力突破“卡脖子”技术、助力科技自立自强上更进一步。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