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商品房预售前不得收取定金、诚意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6-07 18:58

6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法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

通告称,“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国家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西安市要求,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属违法违规行为,会损害购房人利益。

此前,西安住建局接连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政策调控楼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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