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明星代言屡屡出事,一封道歉信能够抵消一切?
封面新闻 2021-05-17 22:06

明星代言产品遭遇“翻车”,放眼整个娱乐圈,并不是什么罕见事件。近日,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及诈骗一案,就引发众多讨论。

尽管马伊琍工作室很快就代言品牌涉嫌违法犯罪一事发布声明,表示第一时间已与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并向广大消费者和加盟商道歉,但很多网友并不买账。

明星代言品牌屡屡出事,拿着高昂代言费的明星们,用一封道歉信真的可以抵消一切了吗?那些因为信任明星而加盟品牌、购买产品的受害者的利益,该由谁来维护呢?

马伊琍代言的品牌在内的50余个品牌涉嫌诈骗,2019年叶一茜也曾代言其中一个品牌

5月13日,上海警方披露了上海首例以虚假品牌奶茶招商网站吸引加盟商、虚构履约能力骗取加盟费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并抓获金某、王某等90余名犯罪嫌疑人,捣毁多个虚假招商网站,查获大量虚假授权文书、合同文书、话术清单、贴牌奶茶等涉案物品,涉案金额7亿余元。在本次案件中,涉及了“茶芝兰”“花点点”等50余个奶茶品牌。

据“花点点”奶茶微信公众号显示,2019年的时候,该品牌还以叶一茜的形象推送了宣传内容,海报上显示“花点点品牌形象代言人叶一茜”。而“茶芝兰”代言人,则是马伊琍。

5月15日,马伊琍工作室在发布公开声明,称“接到上海经侦总队通知,告知我方演员马伊琍女士代言品牌茶芝兰因涉及违法犯罪,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我方于第一时间向该品牌提出解约通知,并积极配合经侦工作,提供线索及信息。”

该声明透露,马伊琍是在2020年10月开始与该品牌合作的,合作之前也对品牌进行了核查。对于如今爆出的的诈骗案,马伊琍方自省前期筛查不够长期,存在工作疏漏,最后向受骗的消费者及加盟商表示歉意,同时表示以后会更加谨慎选择合作品牌。

随后马伊琍也在其个人微博转发声明并道歉:“非常抱歉,作为该品牌之前的代言人,我再次向各位加盟商受害者道歉。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我与工作人员也更要自省自纠,在今后相关工作中必须更为严谨,合作前细致核查,合作中积极监督。”

又双叒叕 此前多位明星代言产品遭遇“翻车”

除了马伊琍代言品牌被爆出问题,近日因虚假宣传,网红燕窝品牌小仙炖也被有关部门罚款20万元,该产品正是由艺人章子怡、陈数代言。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小仙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北京市朝阳区市监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

但在消息公布后,截至记者发稿,这两位代言人并未发声,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中,仍能搜索出其为产品宣传的推文。

除此之外,金融类产品成为了明星代言翻车的“重灾区”。就在2020年,因代言的爱钱进被立案侦查,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汪涵被投资者喊话“汪涵退代言费,汪涵请出来还我血汗钱”。同时,爱钱进的另一代言人刘国梁亦被投资者声讨,要求他“还钱”。

随后,在同年7月2日、7月5日,两人分别发声明道歉。在道歉声明中,汪涵表示会积极跟进此事,刘国梁也表示自己会尽最大限度地与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积极沟通,和大家一起合法、合规地推动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

无独有偶,2020年7月,杜海涛也被“网利宝”投资者“维权”。不少投资者表示,正是因为看到了杜海涛为该产品拍摄的广告视频,才选择投资该产品,却遭遇“爆雷”。随后,杜海涛工作室发布声明称,“网利宝”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其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合作前其审核了相关经营资质还注册使用过产品,广告合作早已结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

不仅于此,李诞代言女性内衣产品被批“冒犯女性”,张涵予代言的“人人贷”爆雷……此类“翻车”事件屡见不鲜,明星拿了不菲的“代言费”,该不该为产品“担责”,成为了不少消费者心中的疑问。代言产品出事儿后,就凭一纸“道歉函”向公众交代,似乎已经不能平息消费者的“众怒”。

律师说法:推卸责任属于错上加错

明星代言的品牌出事,消费者的利益收到了损害,他们是否发一封道歉信就可以了事的呢?现在,越来越多的男明星代言以女性市场为主要消费者的产品,例如彩妆、护肤品,甚至是卫生巾,明星代言的产品范围真的是不受限的吗?如何避免因为盲目信任品牌代言人,在品牌或者产品出事后,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呢?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金宝律师。

在李金宝律师看来,明星代言问题,早已经是法律上的老生常谈的问题。针对马伊琍代言品牌诈骗一案,他表示:“从目前看,马伊琍代言之前肯定不清楚存在诈骗的预谋,否则那就是犯罪共犯。但是,马伊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伊琍的代言行为显然已经成为诈骗的工具,相应的明星代言合同,按照《合同法》52条之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马伊琍本人并没有实际的损失,不能扣留代言费,全部应当返还或者直接配合司法机关上缴赃款。

2021年5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开始施行,《条例》第26条第5项明确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应当及时上缴清退。很显然,这种偏劳务性质的收入,被列为违法犯罪清缴退赃的范围。”

那么,明星代言的范围是否有限制呢?李金宝律师答疑道:“明星代言应当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例如药品、保健品,这个属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范围。其次,食品、化妆品、教育产品等产品,明星代言不能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最好代言之前能找专业的法律人士等其他专业人士对代言对象及广告词进行合规审查,以免成为犯罪的工具。

其次,明星代言应当对产品了解、使用后才能代言,否则将面临行政罚款和民事连带责任。”对于一些男明星代言女性产品的现象,李金宝律师直言:“违法《广告法》,必须经过自己使用才能代言的原则。”

那么面对代言产品或品牌出事,代言明星应该如何应对呢?李金宝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明星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主动退还代言费,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向公众道歉。仅仅道歉,或者推卸责任,在目前健全的法律基础上,属于错上加错。”

文/记者 荀超 李雨心 实习记者 刘可欣

来源/封面新闻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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