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胚胎移植和代孕未成功双方起纠纷 法院:各负50%责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17 17:23

韩强(化名)一直想要一个男孩,于是请既是朋友又是公司股东合伙人赵莉(化名)帮忙处理……没想到此事并未成功,已经预先支付46万元的韩强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费。赵莉则称已经将钱花出去,无法退还。

法院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代孕合同违法、无效,需要各自承担50%的责任,酌定退还运作费及辛苦费共计38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委托实施胚胎移植和代孕违法   双方闹上法院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2月27日,韩强通过银行向赵莉转款45万元,通过微信向赵莉转款1万元。希望赵莉能够帮忙达成生育一个男孩的愿望。

韩强称,他和赵莉是朋友关系。韩强想要一个男孩,赵莉是医生,说可以通过取卵等方式制作出胚胎后,植入韩强妻子体内,让韩强的妻子生男孩。韩强交了两个周期的费用共45万元,另外支付给赵莉1万元作为辛苦费。2018年五六月份,韩强的妻子从取卵到植入胚胎的第一阶段做完,结果失败了。

赵莉称,她与韩强是朋友关系,也是合作伙伴。韩强知道赵莉一直在做“这个事情”,想了很久之后决定让赵莉帮忙。韩强交给她包括1万元辛苦费在内共46万元。2018年5月11日,韩强的妻子做了胚胎移植,但是没有成功,所以赵莉和韩强沟通,建议韩强找代孕母亲,2018年7月4日给代孕母亲做移植,但胚胎也没能成活。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双方合同是否有效以及赵莉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且除医疗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外的代孕行为为国家明令禁止。

本案中,从韩强和赵莉的约定来看,赵莉为韩强的妻子安排试管婴儿以及由他人代孕,并且约定胚胎性别需检测为男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公序良俗、社会伦理道德及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

违背伦理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院酌定退还38万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韩强与赵莉之间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普通商事主体,明知上述行为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违背,仍违法签订和积极履行协议,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同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赵莉虽未提交相关费用的支出凭据,但根据双方在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涉案两次的胚胎移植均已完成,可见已产生相关费用。结合本案赵莉安排胚胎移植的次数及具体案情,法院酌定赵莉返还韩强37万元运作费,对于其余运作费,法院不予支持。另,赵莉所收取1万元辛苦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关于韩强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该损失由韩强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赵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韩强38万元。

二审过程中,法院多次询问赵莉进行涉案胚胎移植医疗机构的名称,赵莉均拒绝提供任何与该医疗机构有关信息。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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