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从事电子烟销售行业,2019年10月30日,吕某联系被告人潘某购买电子烟,但在协商的过程中,吕某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以110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大麻成份的电子烟,被告人潘某见有利可图,便答应了下来,尔后联系了被告人阮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购买含大麻成份的电子烟,并让其通过快递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丰巢”快递智能柜给吕某。同年11月1日9时许,该毒品被民警依法查扣,经检测,该电子烟含有四氢大麻酚油,毒品净重0.2ml。同年11月16日、17日,被告人潘某、阮某先后被抓获,民警还从被告人阮某暂住地查获其非法携带入境的4.4毫升四氢大麻酚油等毒品。
福州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阮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国家对毒品进行严格管制,仍然通过电子烟购销形式掩盖合伙贩卖毒品的真实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毒品犯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最终,鼓楼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四氢大麻酚是毒品大麻的主要成分,吸食后将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常出现幻视、焦虑、抑郁、情绪突变、妄想狂躁、意识不清等反映,长期吸食会导致免疫力低下,诱发精神错乱和自杀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