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中央企业对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保证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集团董事会重新核准。各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范围内现有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对未经集团董事会核准的,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准。
各中央企业应当明确集团层面金融衍生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备案业务资质及年度计划。业务资质备案时间为集团董事会核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年度计划备案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具体备案内容及形式另行通知。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资质核准事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核准前报告。对于年度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备案,说明情况及原因。
据悉,国资委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有关监管部门探索建立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风险预警,对于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提示、通报、约谈、问责等。其中:对于业务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的,将提示董事会重新核准业务资质;对于信息系统未按时建成上线的,将要求企业增加报告频率或提示董事会缩减业务规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存在超规模、超品种、超限额以及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等违规交易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