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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ews|轮船沉没致1死1失踪 轮船实际经营管理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28 16:03

两年前,一艘轮船在宁波北仑龙佰石场码头附近水域沉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的重大伤亡事故。4月27日,据浙江宁波海事法院通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该起涉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判决涉案轮船的实际承租人、实际经营管理人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案是全国首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责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

事故:轮船进水 凌晨自沉致1死1失踪

失事的货轮是“凯旋工999”轮。事故调查显示: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指示船长罗某某驾驶“凯旋工999”轮至浙江象山白沙湾工地码头装载石料。

22时10分左右,“凯旋工999”轮离泊,船体呈左右平衡尾倾状态。

23时30分左右,罗某某发现该轮尾倾增大,吃水明显增大,机舱右侧顶板和外板间出现少量漏水,从机舱前舱壁中间位置距主甲板约30厘米的电缆孔有水流入机舱,船上采用移动水泵排水。但未见效,船舶持续进水,处于危险状态。

22日1时20分左右,在罗某某要求下,业务员林某某通过电话向何某报告船舶情况,何某要求确保人员安全,并联系龙佰码头请求帮助抢卸货物。

2时50分左右,“凯旋工999”轮驶抵龙佰码头。

3时15时左右,“凯旋工999”轮船首搁浅,后尾倾进一步增大,其间有4名船员撤离上岸。

3时45分左右,船尾快速下沉,船头上翘,船体向左侧翻倒扣海面,船上8人落水,其中6人获救,大副潘某死亡,水手王某某失踪(后于2019年7月25日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事故原因:安全管理缺位 实际经营管理人负有重要责任

轮船为何会失事?法院经审理查明,“凯旋工999”轮沉没,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的重大伤亡事故,该船实际承租人、实际经营管理人何某在光船租赁“凯旋工999”轮用于沿海运输期间,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船舶发生险情时船上应急处置不当、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因而酿成惨剧。经海事部门认定,何某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海事部门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发现,直观来看是应急处置不当。

一是“凯旋工999”轮船长在航行途中发现船舱进水后,尚有足够储备浮力,有充裕时间采取抢险措施,但船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查明进水原因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控制或消除险情。

二是未采取措施获取岸基支持来排除险情,以及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以获取有效社会力量救助。

三是在对龙佰码头附近水域不熟悉的情况下,在急落潮时段,冒险冲滩抢卸,由此导致船首吃水持续减少,前舱积水往后舱流动,船尾吃水增大。

四是由于组织不力,未能及时下令船员穿着救生衣、关闭舱门并迅速撤离,致使海水进入生活舱和机舱,导致船舶快速沉没,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

该事故也反映出船员未能有效履职,安全意识淡薄。

一是不熟悉本船基本构造和布局,也不掌握相关设施、设备工况及操作程序,以至于当该轮压载舱水溢出时,想当然认为是船体破损,未能及时开启压载泵进行排水抢险。

二是开航前未进行有效的检查,包括对各空气舱的水密性和压载舱水位等进行检查,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船长不掌握抢险滩点水深情况。在该轮顶靠后船首搁浅、尾倾持续加剧时,还盲目地认为船舶能搁底不沉,以至于未能及时下达弃船命令,扩大了事故的损害。

但该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船舶安全管理缺失。“凯旋工999”轮实际经营管理人何某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对该轮实施安全管理,未能对船员实施岗前培训、职责熟悉,督促船上开展救生、弃船等应急演练;在船舶遇险后,公司未能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未能为船方提供专业有效的岸基支持。

一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轮船实际经营管理人获刑

事故发生后,相关民事赔偿此前已经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某与潘某、王某苗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潘某、王某苗家属收到相应赔偿款,并出具对被告人何某的谅解书。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到宁波海事警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作为“凯旋工999”轮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也是对“凯旋工999”轮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实际控制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已获赔偿,何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遂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本案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移送海事法院审理的涉船重大责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宁波海事法院高度关注海上运输生产作业安全,本案对被告人何某是血的教训,对相关从业人员是一种警示。当天,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海事局、相关航运企业代表共30余人旁听庭审。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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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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