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4月16日称, 将重点关注非营商人员的经营性贷款、逻辑上明显不合理的大额消费贷款、全款付清购房款同时又在银行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三类贷款,督促银行加大贷款审查和资金跟踪力度,强化贷款用途硬约束,研究对失信借款人采取有效惩戒。
“这三类贷款本质是经营贷无经营数据、消费贷无合理用途、提前还贷进而抵押贷款。”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浙江银保监局针对这三种贷款管控意味着基本上把当前违规贷款的“套路”一网打尽,将有助于规范银行贷款和房地产业务的操作。
据了解,为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浙江省持续加大房地产领域贷款监管力度,全面部署银行开展自查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16日下发的《诚实守信、按约用款 关于消费贷、经营贷流入房市存在风险的消费提示》中披露,去年四季度以来,浙江银保监局已对辖内银行涉及房地产信贷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19次,罚款超过1500万元。
浙江银保监局在《消费提示》中还披露了多种消费贷、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的途径,少数消费者以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经营贷款名义办理贷款,但未严格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部分贷款资金被违规挪用于购买房产;甚至存在不法社会中介以“包装贷款”等名义,在消费者实际未经营企业的情况下,鼓动和协助消费者伪造企业经营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用于申请经营贷款的情况。
财联社记者此前在采访时了解到,一些购房者绕道经营贷、消费贷支付首付款或房款时,中介公司“包装贷款”成了买房者违规挪用资金的“利器”,由此也形成了一条有贷款中介参与的“灰色产业链”。只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中介机构便可以为名下无公司的借款人提供“空壳公司”,借款人作为公司股东即可办理银行的经营贷款。
“通过上述手段获得贷款并挪用贷款,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对消费者自身造成多种不利影响。”浙江局指出,借款人负有如实提供贷款申请资料的义务,消费者如果伪造经营资料、收入证明,将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虚构资金用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会被银行机构列为重点关注客户,影响今后金融业务正常办理。
浙江银保监局还表示,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违反了贷款合同约定、增加了贷款风险,可能会被银行机构采取惩戒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或要求增加风险缓释措施等,会对消费者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响。而不法社会中介收取高昂费用,但同银行机构往往没有真实合作关系,并不能确保消费者贷款申请能够通过,消费者可能面临资金损失风险。
严跃进认为,在监管明确风险之后,预计购房者对于通过违规挪用经营贷、消费贷来进行购房的幻想程度将减少。这将对于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经营贷、杜绝炒房行为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编辑/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