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江歌妈妈诉刘鑫案 原告认为刘鑫是江歌遇害案最大受益者 被告否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15 13:49

4月15日上午9点,江歌妈妈江秋莲起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江秋莲及其两名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均到庭,刘鑫本人未出庭。在庭审中,原告方主张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致江歌落入险境,被告系江歌遇害案最大受益者,对此,被告方给予否认,要求调取双方流水查证被告受益了多少。至于原告方认为刘鑫反锁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室内,失去逃生通道,被告方认为这只是猜测,目前没有证据确认。目前,双方辩论已经结束,双方也已陈述最后意见,审判长表示,鉴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今天不作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

刘鑫不堪前男友骚扰借住江歌公寓 其前男友求复合未果杀害江歌

被告刘鑫与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2016年9月2日,刘鑫不堪前男友陈世峰骚扰向江歌求助,要求在其租住的公寓借住。按照租房协议及日本的法律规定,江歌的住处只能供一个人居住,考虑到被告当时的实际困难,江歌答应了刘鑫的请求。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为求复合,前往江歌公寓要求与刘鑫见面,刘鑫因害怕请求江歌回来解围。随后,江歌陪刘鑫搭乘电车,陈世峰也跟随前往,到了新宿站,江歌与刘鑫分开,刘鑫换乘度营新宿线去拉面店打工,陈世峰继续尾随。其间,陈世峰威胁刘鑫发布其隐私照片,两人在拉面店门口发生争执,刘鑫拉着同事向陈世峰称“这是我喜欢的人”,随后,陈世峰威胁刘鑫“如果你和他交往的话,那我就不顾一切了,什么事都干得出”。

当晚,刘鑫被陈世峰威胁感到害怕,让江歌在地铁站出口等其一起回家。两人会合后往公寓走,刘鑫先于江歌进门,随后,江歌在进门前被提前藏在公寓内的陈世峰连捅11刀倒在血泊中。

报警电话显示,刘鑫报警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0点16分左右,在她第一次报警的1分37秒,江歌发出了巨大的惨叫声。公寓同层住户在听到江歌的惨叫声后开门查看,发现江歌已经倒在地上、陈世峰蹲在她身边。陈世峰看见有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11月3日0点22分,刘鑫在房间内再次报警称“情况很糟”“拜托叫救护车”,此外也强调“那个男人已经看不见了”“听不到姐姐的声音了”。警方于0点31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呼叫119,0点39分救护车赶到,将江歌送往东京医科大学医院进行抢救。11月3日凌晨2点20分,江歌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致江歌落入险境  被告方否认刘鑫案发前知道陈世峰在公寓附近

在法庭上,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称,希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及经济损失等总计207万余元。对此,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所有事情2017年就已经处理完毕,原告要求的赔偿金应按事发时费用计算。

在庭前会议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其中,原告提交了十组证据,包括陈世峰供述笔录、陈世峰刑事判决书、刘鑫供述笔录、刘鑫同事供述笔录、刘鑫与江歌微信聊天记录等。被告提交了三组证据,包括案发后手机通讯记录、日本警方请求出庭作证的书信、庭审录音、微信截图等。

对于原告用U盘整理的证据,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对于刘鑫与江歌的微信对话内容、警方提取的车站视频截图无异议,但原告方在部分证据中穿插了他们的猜测、想象的依据,被告方认为这部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审判长表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情况,庭后进行评议、综合认证。

在庭审中,原告方主张被告刘鑫构成民事侵权,认为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前提与根本原因。首先,被告刘鑫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其次,被告明知陈世峰要暴力报复其本人,并因此害怕回家,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口接她一起回家,却不告知江歌所面对的真实危险,并意图将暴力伤害风险转嫁给江歌,被告主观过错导致江歌陷入险境的基本前提。被告对陈世峰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格特质及具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被告谎称打工店的同事林某是她的新男友,这一行为激怒了陈世峰,并招致陈世峰不顾一切要报复被告;但被告在明知陈世峰什么事都干得出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向江歌透露过任何相关信息。被告害怕陈世峰暴力报复而不敢单独回家,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出口接她一起回家,但并没有提醒江歌注意安全意思表示,并且蓄意向江歌隐瞒面临来自陈世峰的暴力伤害危险,目的是利用江歌作为自己的人体盾牌、借以转移自己面临的安全风险。

对于原告方认为,通过语音,刘鑫案发当晚可判断陈世峰在公寓附近,被告方认为,语音里有电车的声音,刘鑫无法就此确定陈世峰在江歌家附近。当晚,陈世峰发来的语音都是求和好的,刘鑫并没有听,在其被日本警方控制时,刘鑫的手机上显示语音没有听。

原告方认为刘鑫反锁门致使江歌失去逃生通道 被告方认为这只是猜测

原告方认为,被告趁江歌不备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是陈世峰能够杀害江歌的主要原因。江歌与刘鑫是同时上楼的,刘鑫在前面江歌紧随其后。刘鑫始终没有告知江歌存在的危险,在察觉到陈世峰潜伏在三楼时率先冲在前面,并在自己进入室内后迅速反锁了201室大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室内,并因此失去了唯一逃生通道。

对此,被告的代理律师称,刘鑫打电话报警时说“怎么把门锁了,别闹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肯定说刘鑫把门锁了,把江歌推出来,这都是猜测。“他们的事实证据就是陈世峰说了刘鑫把江歌推出来,我提醒法庭注意,陈世峰说了这把刀子是刘鑫给他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刘鑫就不应该当被告,日本刑事法庭可以直接判她的罪。”

原告方称被告系江歌遇害案最大受益者 被告方否认并要求调取双方流水查证

原告方表示,被告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足以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是江歌死亡结果发生的前提与基础条件,被告的行为是江歌遇害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果被告不阻止江歌报警,江歌没有被被告要求地铁站接被告,江歌就不会遇害;江歌受害来源来自于被告;被告是江歌遇害案的唯一受益人与最大受益者;受害人江歌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身侵权若干问题解释旧版第九条和新版的第五条,所以认为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对此,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凶杀案是发生在日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其不能用“如果”“或者”这样猜测性语言去还原想象的事实,被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客观性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我们相信日本警方向日本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相信日本法庭的裁判,以日本法庭的裁判为准。至于说刚才原告代理律师说到江歌遇害,被告是唯一的受益人、最大的受益者,关于这一点原告已多次向法庭明示,要求调取原被告双方自凶杀案以来微博、微信、支付宝等流水记录,而且作为代理律师我也注意到,网上关于这一块也有很多的打赏要求公开这一部分,之前法庭对我们的申请要求调取这一部分证据已经驳回,但是既然现在原告律师当庭又提出,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们还是坚持要求调取双方的流水,最后确定我们被告作为受益者受益了多少。”

目前,双方辩论已经结束,双方也已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称,希望合议庭参考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还原告公道;被告方表示,日本警方供述是客观真实的,被告与陈世峰分手后尽到了合理安全保护义务,希望合议庭依法依据作出公正判决。审判长表示,鉴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今天不作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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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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