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哪吒”形象摆件,广州一公司被索赔50万元
新快报 2021-04-15 08:13

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通常自带流量,用在玩具、服装上,更能吸引眼球。然而,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

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因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而广为人知,但广州有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哪吒”形象汽车摆件,该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侵权公司与著作权人达成赔偿方案。

法院认定擅用“哪吒”形象侵权

光线公司诉称,其系《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美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经查证发现,卫洲公司未经其许可授权,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了使用上述“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故诉至法院,要求卫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光线公司为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提交了“哪吒之魔童降世”在微博、人民网、百度搜索的结果、官方媒体发表的与电影相关的文章、电影获得的奖项等证据。卫洲公司辩称,其仅为销售商,并无主观侵权意图,得知可能侵权后立即下架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供应商为艾橙商行。涉案产品销售额小,光线影业公司诉请卫洲公司赔偿50万元没有依据,且“哪吒”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形象,不应当被垄断。

经白云区法院审查认定,光线公司经原始著作权人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对《哪吒之魔童降世》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哪吒”“敖丙”“申公豹”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财产权利及单独以自己名义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版权权利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等权利。被告卫洲公司擅自在其经营店铺内销售使用涉案“哪吒”美术作品形象的汽车摆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光线公司对涉案“哪吒”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

赔偿数额分歧 法院主持调解

在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光线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50万元。首先,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涉案作品正版的授权费用极高,如类似电子扣这样的周边产品授权费是100万元;其次,卫洲公司是在电影热播期间实施侵权,销售数量巨大,侵权损害严重。在网络销售平台上对涉案作品的评价数量达四千多条,销售单价是79.8元,促销价为39.9元,累计销售额达到50万元。

卫洲公司则认为,50万元赔偿金额显然过高,对光线公司所谓极高商业价值及100万元的授权费也不认可。对于销售量,与本案公证封存物为同款的只有64件,即使加上其他款型,涉侵权产品销量仅200件。对于热播期流量的引导影响,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比较小,影响不大,且来源合法。卫洲公司认为涉案产品销售期间短且销售额仅为2560元。

经举证、质证及辩论后,法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侵权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且共同确认涉案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链接已经删除,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且分歧巨大。

白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经公证的涉案店铺电子网络后台销售数据进行核算,双方当事人最终对涉案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销售额达成一致意见,在确认涉案被诉产品的电子销售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被告卫洲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后果等因素,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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