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数字经济成为全球对冲疫情影响、重塑经济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
包括不少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在内的业内专家认为,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新挑战和新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制度体系的重建,增强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贡献智慧和力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我国目前尚未效仿欧盟推行数字税,但随着数字经济的日益发展,数字税可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不过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数字经济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技术、市场规模以及落地应用都还有很大空间,当下我国对数字税正处于研究阶段,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寻找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针对中国国情进行制度研究和探讨,至于进一步的立法甚至开征,还有相当长的时间。
数字经济发展迅猛 传统税制受到冲击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网红经济迅速兴起,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网络直播等数字经济新业态从业者大量增加。据有关数据显示,2019年新就业形态的平台企业员工达623万人,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同时,疫情常态化之下“买菜靠网购,吃饭靠外卖,教育靠网课,开会靠视频,全民直播带货”,“宅生活”激发大量“宅经济”,涌现大批“宅就业”。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对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中提到,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可以预见的是,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会不断提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认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壮大,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加剧,各国都在探讨数字税的问题,我国也需要摸索基于数字化的新税制。
“现在提出‘数字化新税制’是非常迫切的需要。由于数字经济的深度发展,数字化改革已经不只是数字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整个市场经济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基于数字化的新税制”是一种基于数字化经济的新经济形态,它是传统税制优化升级后的新税制。这就表明了数字化逐步融入企业的生产发展之后,数字化进程对于整个税制同样发起了挑战,传统税制需要结合数字化工作进行升级改革。目前,我们国家18个税种都受到了数字经济的影响。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传统税制受到一些冲击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比如有人提出,传统的征税理念、征管制度、征收技术、税收管辖和税源分享办法等,已远远不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对此,施正文表示认同,他认为“原本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之上的传统税制有待改良”。
“目前,数字化发展速度太快,而关于税务方面的政策调整还是在传统框架内进行。而由于线上的税收征管制度并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之间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交易行为目前是没有办法征税的,并且我们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没有制定协助收税的相关要求与规定,所以国家征税尚无法波及互联网企业。这就出现了诸如电商企业发展迅猛却又在政策上避税的现象,造成了国家的征税问题,继而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性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施正文说,“互联网企业实则存在着税收和税源背离的问题,其收入可能主要集中在一些数字企业发达的地区,但实际创造用户价值和承担缴税的消费者(税源)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地区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公平性进一步加剧。”
在刘尚希看来,数字革命对人类经济社会带来的深刻影响,不仅影响企业组织架构,对相关法律、制度等也可能带来颠覆性改变。现在主要的税种建立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之上,未来无论是税收征管、税种、税基等,可能都需要进行适应性的改革。
“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会带来一个税收上的问题,即税收的征收究竟应该在生产地还是消费地?虽然在工业经济的基础下,也存在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但互联网经济加剧了这个矛盾。”刘尚希说,比如发达地区有个数字平台,可以向全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税收该怎么在不同地区间分配呢?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我们的传统税制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
理顺税制设计思路 完善税收配套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新模式、新业态、新要素,传统税收制度、政策及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各国已在开展适应数字经济趋势的税制调整。
2019年7月,法国率先通过数字服务税征收法案,英、德等欧洲国家相继发布征税意向,美欧关于数字税的激烈博弈,引发各国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议题的关注。正因如此,不少学者指出,目前,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世界第二位,理顺相关税制设计思路、完善税收配套政策,对于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到底何谓“数字税”?数字税,即数字服务税,由欧盟委员会在2018年3月提出构想,不到3年的时间就吸引了至少23个国家立法征收,涵盖欧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各国财政吃紧,加拿大等国在近期宣布了征收数字税的计划,这一新税种大有席卷全球之势。
据施正文介绍,数字税主要目的是解决国际上跨境进行数字服务的征税问题。传统的国际税制通常以企业所在注册地为基本对跨境企业实施征税,但一些数字企业在提供跨境服务时并不需要在当地建立常设机构,那么由于没有在对方国家领土内建立企业,这些数字企业则可以既产生盈利,又无需向对方国家缴纳税费。目前,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欧洲和美国两地,因为规模较大的数字服务供应商基本都在美国,但是产品服务、在线广告、在线销售以及媒体互动等大部分消费行为却在欧洲或是其他国家,而这些大型数字企业从不向欧洲等国缴税,引起了欧洲国家尤其是法国的不满,所以国际上也一直在寻找数字税征收的解决方案。自2019年开始,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就在反复强调财政公平以及征收数字税,但由于美国以增加关税为由进行施压,这些建议不断被搁置。
刘尚希认为,世界各国都在探讨数字税,它可以理解为一个税类,也可以说是一个税种,或者是一种税收措施。大家都在基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采取一些新的税制改革措施,世界各国都在摸索,我们可能也要跟上相应的步伐。
有业内人士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中国此前在数字税领域一度低调,不过近期情况开始出现转变。2020年11月1日出版的《求是》杂志发表文章《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提到,要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2020年末,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表示,是时候对数字税收进行总体研究了。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表示,平台价值来自用户,基于“用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公众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对平台企业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据了解,中国正被呼吁提上议事日程的数字税,主要针对的并非跨境交易,而是快速增长的中国国内数字经济。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测算,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2万亿美元,居全球第二,占GDP的比重超过30%。
规模庞大的数字经济,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相应的困扰和隐忧:数字经济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造成竞争不公平;一些平台凭借其主导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千人千面”或大数据“杀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趋凸显。
充分运用数字技术 加强数字税收监管
改革之路并非坦途。
“由于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数字化税收制度的顶层设计,所以目前有必要去考虑一些关于税制构造、征管方式等问题的根本改变。”施正文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将传统经济政策完全抛却,当前传统经济在我国还是占据50%的比例,所以对于传统经济仍可以通过优化升级将政策与现实更好的匹配,而对于数字化经济产品,则需要我们去做一些根本性的改变和创新。
对此,刘尚希也表示,基于数字经济的新税制,需要不断摸索,很难一下子就设计出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陕西省委会副主委、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香菊指出:“我们还应该认识到,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产业链复杂,一些新业务模式甚至处于税收征管的空白地带,加大了税源管理难度和跨境交易监管难度。目前各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利益严重不对等,多边性质的协调方案始终难以得到实质性推进。”
中国的数字税仍在研究阶段,也有一些监管层、专家以及企业家进行了探讨。比如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网易公司首席执行官丁磊曾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数字税”预判研究和储备应对。
对于我国如何完善数字经济的税收体系,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除了制度设计之外,还要健全税收征管机制,组建专业化税收征管人员,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全方位加强数字税收监管。
对此,施正文给出了四方面建议:其一,在缴税主体方面,未来在数字经济的环境下,用户在消费的环节中创造出巨大的价值,这是以往传统环境下所不能比拟的。因此,目前可以考虑在消费和分配的环节面向自然人进行征税,也就是考虑通过买方缴税的形式收取税费,致力于买方在购买产品时直接缴税的方式来完成收税这一工作,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加个人所得税。
其二,国家也可考虑利用“销售税”代替“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它是对于生产、流通到销售、零售所有环节征收税款,主要是针对以工业为代表的传统经济,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但目前的新经济日益趋于扁平化,并不需要经过如此多的环节,所以现在很多国家也在考虑开征“销售税”,来代替增值税。我国的海南自贸港使用单独的税制,其目的也就是要取消增值税,把原先多环节的税费征收变成零售环节,它实际上就代表了我国目前发展和改革税制的一个尝试。
其三,在税收监管方面,期待借用新技术与第三方平台协助进行税收征管。数字化经济发展后,企业避税的手段增加,但是税收监管的手段也同样增多了。新近发展的通信信息技术同样可以帮助国家进行征税,例如,平台方的大数据可以帮助保存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化凭证并追踪到个人的消费记录,所以未来势必要增加与互联网企业、各第三方交易平台税收征管的协同工作。
其四,国家需要解决税收收入的收益权问题。不同省份合理划分税收收入,是保障地区经济公平发展的重要前提。过去按照企业生产地和注册地来划分税收管辖地的政策,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数字化生活。消费者创造了巨大的用户价值,消费者所在地有权对其征税,所以日后也需要考虑根据消费品零售总额来划分税务征收,而非互联网企业所在地。(记者 赵丽 本报实习生 顾小妍)
编辑/田野